王利明說,“為什么強調地區(qū)平等?主要的考慮就是要確定各行政區(qū)劃,不管人口有多少,都要確定一個基本的名額數,都要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這樣體現了地區(qū)的平等。過去主要是按照人口來進行代表名額的分配,各個地方的名額差別比較大,所以在實際的選舉過程中,很難做到完全的平等。所以這次確定一個基本數,這樣就比過去完全按人口(分配)更進一步體現了平等。”
除了上述這些帶有宏大意義的改動外,這次修改《選舉法》還注重規(guī)范細節(jié)以完善選舉制度。比如,明確了秘密寫票處的設立、規(guī)范了代表與選民見面的做法、明確了移動票箱的設立等等。
對此,來自香港特區(qū)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原香港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女士表示,這些修改進一步確保了選舉的公正公平。
范徐麗泰說,“比較重要的一個進步就是選民可以秘密地投票、在選民的要求下選舉委員會要安排代表候選人跟選民見面而且介紹自己的情況……還有以前選舉過程中(一些)不是太規(guī)范的事情,這一次的修改盡量將它們錄入正軌。選舉要公正公平,而且是大家看得到的公正公平。”
同樣是為了實現公正、公平和規(guī)范,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規(guī)定,是根據選舉中暴露出的賄選等問題和基層代表反映強烈的問題而作出的。比如,來自湖北的農村代表辛喜玉女士就反映過,希望在選舉過程中強化監(jiān)督。
辛喜玉說,“在《選舉法》上我建議,出臺一個什么樣的規(guī)定或者明確由哪一個部門來(負責)監(jiān)管、監(jiān)督:怎么懲處、由哪一級來懲處、由哪一個部門來懲處……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p>
針對辛喜玉提出的監(jiān)督和懲處問題,』此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各級人大代表選舉都要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而若選舉過程中發(fā)現問題或有相關舉報,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也被明確,即主持選舉的機構等。
歷史上,中國每一次修改《選舉法》,都以“要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為原則,這次也不例外。因此,對于一些雖然目前民眾呼聲較高、但解決條件尚不具備的問題,并沒有輕率在法律中作出規(guī)定。比如,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選舉權如何保障的問題備受關注。王兆國當日坦言,由于與戶籍制度改革關系密切,此次修改《選舉法》暫不對此作出規(guī)定。
王兆國說,“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扯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guī)定?!?/p>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草案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在以往的選舉過程中,為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委托選舉、親屬代理選舉等都已有詳細規(guī)定。
這次修改《選舉法》,被中國學者普遍認為是中國特色選舉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fā)展。當日提請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已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機關也已多次在各地區(qū)、各部門展開調研和考察,很多改動內容經過了深入分析和反復論證;修正案草案也曾全文公布,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而全國人大代表們也并非只是在會上才對草案進行“倉促審議”,他們早在1月8日就已拿到了草案。兩個月的研究時間里,不少代表都有很多有見地的看法,也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最終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將根據他們提出的意見再進行修改,于14日交付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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