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貪官的涉案金額一不小心就超過了10萬元,這一規(guī)定反倒成了縱容貪官肆無忌憚的理由。
前天和昨天,公眾矚目的文強案和國家開發(fā)銀行王益腐敗案分別在重慶和北京一審宣判。文強被認定犯有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強奸罪等四項罪名,數罪并罰獲死刑,其中認定其受賄1216萬元;王益則被認定受賄1196萬元,一審判處死緩。
按照我國的司法實踐慣例,對于影響如此重大的高官貪腐案件,有關法院會在宣判前進行上下級協(xié)調,如無意外,不管當事人是否上訴,一審判決的結果差不多就是最終結果。應當說,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還是民心所向。根據現行刑法,只要受賄10萬元以上,并且情節(jié)嚴重,理論上就可以判處死刑,對于文強這樣一個作惡多端的人來說,判他死刑,罪當其罰。而對王益的判決結果,也許司法機關考慮到其作案時是“偷偷摸摸的”,影響和危害都要小一些,因此給他留了一條生路。
設想一下,假如文強最終真的要走上刑場,那個曾經叱咤風云,將無數罪犯送進監(jiān)獄、送上刑場的警界翹楚,卻要在自己昔日的同事面前被處決,的確讓人震撼。這也給那些還在貪腐之路上匆匆前行的貪官們一個警醒。即便是王益,僥幸免于一死,由死緩至無期徒刑再至20年以上牢獄的生活,也足以產生相當的震撼效果。因此,這兩個案件,應當成為反腐敗的典型。
除此以外,文強和王益兩人案件的判決結果,更多的意義還在于再次提出了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改革問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10萬元就是貪腐犯罪的死刑起點,但從十萬到百萬、千萬乃至億元、數億元,如果都用死刑,則顯然有不公平的地方。其更大的悖論在于,本來設定10萬元這一較低死刑起點,是為了震懾貪官,但如果一個貪官的涉案金額一不小心就超過了10萬元甚至千萬元,這一規(guī)定反倒成了縱容貪官肆無忌憚的理由,因為再往多貪,結果也是一樣的。
去年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張軍副院長曾提出,刑法對貪賄犯罪的處罰,現實中從10萬元到上億元,量刑區(qū)間相同,甚至有些涉案幾千萬元的判得比幾百萬元的還輕,這讓社會不滿。有人建議,為了保障公平,應該將刑法的貪賄犯罪死刑起點大幅度提高,比如提高到一千萬元,這雖然可能在死刑問題上更公平,但依然沒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在死刑起點之下的貪賄金額,如何處理有期徒刑的幅度問題?二是從千萬以上乃至更大的數額,依然存在不公平。
筆者認為,這個矛盾的核心問題,在于我國刑法對貪賄犯罪的非死刑處罰過于機械,范圍過于狹窄。現在的司法實踐慣例是,對于貪賄額在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基本上按照每萬元判刑一年的標準處理,在10萬元以上,基本上按照每10萬元一年的標準量刑,但在100萬元以上,差不多就都是無期或者死緩,只有在1000萬元以上,才可能判處死刑。這種狀況提醒人們,除了死刑,絕大多數貪腐者,經過一系列減刑、保外就醫(yī)、假釋等手段,不用多久就能出獄。
因此,我國有必要調整現行刑罰政策,至少通過特別規(guī)定,根據人的壽命規(guī)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別規(guī)定的方式,將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從現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或100年,這種長期失去自由的威懾力,甚至大于死刑。此外,刑法應當規(guī)定貪賄犯罪的剛性死刑標準。與此同時,對所有被判貪污賄賂罪者,一律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假如其家庭在經濟上卷入了腐敗,則一并判處沒收家庭全部財產,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只有這樣,才能讓合理的制度形成對貪官們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作者系中南大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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