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高額利息為他人謀取利益應認定受賄罪
2012-05-02 17:06:01?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在反腐工作中發(fā)現了一些借出款項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案件。與傳統(tǒng)的行賄人單方向受賄人輸送財產性利益不同,在這些案件中,受賄人向行賄人提供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利息率高達20%,甚或超過50%),并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由于借款本身包含合法利息,行、受賄雙方往往以此作為無罪辯解,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能否認定為受賄、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存在較大爭議。 對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向他人提供借款并收受高額利息的行為能否認定構成受賄罪、如何認定犯罪數額,實踐中存在諸多不同意見,比如:一是主張不構成受賄罪,但如果行為人為他人謀利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考慮以瀆職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主張構成受賄罪,但在認定受賄數額時,應按一定標準扣除借款本身可以產生的合理利息。三是主張以行賄人有無實際借款需求為標準。筆者認為,在上述以利息形式受賄的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收取所謂利息與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認定構成受賄罪,且所有所謂利息款均應認定為受賄數額。理由如下: 首先,以利息形式受賄案件符合權錢交易本質特征。行賄人之所以愿意向受賄人支付所謂利息,權力因素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受賄人之所以愿意為行賄人謀利益,利息因素的影響也是不可否認的。因此,這種行為仍然具有錢權交易的本質。 其次,對這種行為從嚴懲處符合刑法立法目的。行賄人向受賄人輸送經濟利益,受賄人利用權力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確保行賄人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不當優(yōu)勢條件,進而確保自己的借款安全和穩(wěn)定收益,雙方實際形成了一種利益共同體。這種穩(wěn)固的金錢與權力的結合體,實際比簡單的權錢交易危害更為深遠?;趶膰乐卫袅龊蜕鐣绊懣紤],對這種形式的受賄必須從嚴打擊。如果對這種利息型受賄行為不作犯罪處理,可能導致反腐敗法律體系出現明顯漏洞,給腐敗分子規(guī)避法律制裁提供可乘之機。 最后,法律不保護基于非法目的的借貸,因此認定數額時不應扣除利息。由于公權力因素的存在,借貸雙方并非平等民事主體關系,這種行為仍然具有錢權交易的本質。根據民法通則第6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這種基于違法目的的借貸關系,不僅不應予以保護,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還應當予以沒收。因此,在計算受賄數額時,應當將所有利息款認定為賄賂數額,沒有必要扣除利息。(作者單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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