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3-12-03 16:10?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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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擔從業(yè)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費用,并建立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yè)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yè)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定期進行檢驗,防護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shù)壬a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下列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 (四)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及監(jiān)控; (五)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支出。 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維護、保養(yǎng)、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的具體情況以及時間、人員簽名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戶外生產經營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易燃、易爆、強腐蝕、粉塵、高溫、毒物、輻射、電力設施以及可能發(fā)生墜落、碰撞等各類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規(guī)范制作和設置,并保持完好無損。 第二十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系統(tǒng),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控,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檢查和評價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tài);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四)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監(jiān)控措施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且標志明顯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暢通; (二)配備消防、通訊、廣播、照明等應急設施和器材,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禁止違法、違規(guī)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前款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jù)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shù)控制人員進入,必要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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