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堪比許霆案的經典案例:月收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說,卻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這筆橫財的主角,4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月11日《廣州日報》)
此案一出,便引發(fā)了多方爭議,且其爭議之大比許霆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法律人士、教育專家、普通公眾紛紛建言獻策,表達了不同的觀點和看法。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上,有的說應該適用“盜竊罪”,有的說應適用“非法侵占罪”,還有的說最多適用“不當得利”,更有甚者說“無罪,且失主應對之表示感謝”??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都在梁麗案的定性上,欲求有個明確的說法。
但事情本身的復雜性,各項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模糊區(qū),注定增加了性質認定的困難系數。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我們都希望在法律的基礎上,找到一個切合的支撐點,實現法律的最優(yōu)價值,使案件的結果能夠符合適用法律特定的立法目的,達到法律的根本宗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我們亦渴盼此案能達到這一目的。
深圳市公安局稱,梁麗已涉嫌盜竊罪。我們很難從這一論調上,看到公平與正義的影子。我國刑法里明確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其實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即行為人“主觀的故意”與“客觀上的秘密竊取”。而顯然,這兩點,在梁麗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發(fā)過程表明,梁麗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遺棄物才拿走的,她也沒有意識到那個紙箱里面可能裝有的是數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同樣,她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她一再地在公開場合告訴其同事?lián)斓揭粋€紙皮箱,并沒有想隱瞞據為已有,其“拿走”的行為也是坦坦蕩蕩、毫無遮掩的。
退一步講,就算梁麗將黃金首飾拿回家有錯。但在其中,機場管理部門就沒有責任么?其本身缺乏相應的遺棄或遺忘物品收容管理規(guī)定,也沒有制定員工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使員工遇到類似事件只能憑“道德”使然,出現此類事情也就成了情理之事。再者,失主也是難辭其咎,在機場這樣的公共場合,對如此貴重物品竟沒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把一箱黃金丟在一邊,自己跑開了。多虧遇到了心無城府的梁麗,假如遇到個心懷叵測之人,這價值300萬元的足金首飾還能追回嗎?即便能追回,也斷然不會像“梁麗主動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輕而易舉。
由此可見,如果將所有責任都歸結到梁麗身上,認定刑事犯罪,給她戴上個“盜竊罪”的罪名,再判個無期徒刑的話,那將是對現有法律的最大諷刺,也是對法的宗旨——公平與正義的最大污蔑。
公平和正義,作為法的實質和宗旨,是人類社會具有永恒價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為準則,是我們公認的美德和崇高理想。而法院對任何一起案件的判決,都應該是公平和正義的體現。我們期冀,“女版許霆案”的處理能更公平一些,讓過錯方都要擔當相應責任,為過錯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而不是“把所有責任都給梁麗一個人扛”。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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