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歲高僧的財產官司打出什么問題
但這個官司放在當下語境中應怎么看,卻未必水落石出。因為我們還沒有解決核心問題。這個案子的核心是產權界定。沒有確定的產權,所有的糾紛就無法清晰。而產權怎么才能清晰,我們如今要怎樣看產權,卻是這場官司的觀眾和參與者遠未涉及的。
首先,公民的產權和信仰的關系怎么厘定?這就沒有結論,也無相關制度來規(guī)范。比如在產權糾紛里,財產是誰的,和財產擁有人的什么意識形態(tài)徹底分開了嗎?再往深處問,如果一個高僧德高望重,當他的財產和他的信仰有所沖突,他還能得到人們帶著疑惑的法律保護;但假如一個犯罪分子道德淪喪,屬于他的財產權利還能否獲得明確的法律保障?
不去說改革以來關于產權原罪爭論的喧嘩和騷動。這個案子太普通,擔不起這么重大的討論,雖然要提醒我們一個必須面對的時代已經(jīng)來臨,它要求我們對產權問題有足夠清晰的界定,否則改革就會徘徊不前。
但這個界定,卻不僅是要做加法,制定新的制度,還要求我們更多地做好減法,把曾經(jīng)加在產權上的意識形態(tài)的東西剝離下來。比如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的不同,是性質和財務標準都不同嗎?再比如做慈善的資產和只滿足高水平自己生活的財產,一定有誰高誰低嗎?當不同財產發(fā)生沖突了,有糾紛了,處理的原則是什么?誰應該優(yōu)先得到保護?
一場百歲高僧的官司其實打出了一個問題。財產的標準應該是什么?產權制度里的道德標準、財務標準,什么才是法律保護應予實施的基礎?說到底,產權有高下不同好,還是只有唯一的財務標準好?這些問題,解決起來甚至比我們承認多樣而遙遠的普世倫理還難。因為,產權是我們日常生活經(jīng)常要直接面對的麻煩,是唯一而現(xiàn)實的,和遙遠天國容易想象成為多樣原則的浪漫,大不一樣。
(作者系獨立財經(jīng)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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