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應從源頭保障
www.fjnet.cn?2010-01-08 15:04? 魏文彪?來源:燕趙晚報
我來說兩句
廣東高院3日對外宣布,周建平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據(jù)介紹,周建平是國內(nèi)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1月4日《廣州日報》)
法院審理查明,周建平在廣州市成立調(diào)查公司,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清單和人員資料,邵國松、王劍波等7人根據(jù)周建平出售的數(shù)位領導電話號碼與通話清單,通過冒充領導身份對這些領導的親友進行電話詐騙,共非法斂財83萬元。
人們不解的是:個人的電話清單、手機清單與人員資料,顯然只有有關通訊公司工作人員才可以掌握,周建平從哪兒獲取的這些資料?是不是相關通訊公司出了“內(nèi)鬼”?所以對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一案,除了對周建平依法治罪外,還應順藤摸瓜揪出“內(nèi)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前,電話、手機號碼與個人資料失竊的絕非只有少數(shù)官員,不少普通人都遭遇過電話、短信騷擾與詐騙。而當前公民的身份、戶籍、社保、醫(yī)療與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大多為相關政府機構與銀行、電信等企業(yè)所掌握,這是最容易出現(xiàn)個人信息泄露的地方。公民之所以會因為個人信息失竊而遭遇騷擾與詐騙,很大程度上緣自有關公共部門對公民個人信息保密不嚴,乃至有部分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要從源頭上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發(fā)生,最根本的是要對掌握著大量個人信息的有關政府機構與公共部門進行重點監(jiān)管,對其采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有效制約,并建立公民個人信息失竊事后追究與救濟機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唯有如此,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才能獲得保障,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才能有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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