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qū)一家被視為擁有巨額市場價值的煤礦,打著“產權轉讓”的幌子,最終竟僅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私人。而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該煤礦掛牌出售1個半月前,轉讓結果的文件平魯區(qū)政府已經出籠,且文件中所述的內容與最終的轉讓情況幾乎完全一致。(相關報道見7版)
這家煤礦原本是一個“集體企業(yè)”,后來被地方政府和有些相關部門莫名其妙地給戴上了一頂“國有企業(yè)”的桂冠。企業(yè)性質悄然變更,成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隨意玩弄的“權力物產”。
殊不知,正是因為這座價值數(shù)億元的煤礦被所謂“國有”以后,才給某些人明目張膽地侵吞“國有資產”創(chuàng)造了條件。凡是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論以什么手段,侵吞國家資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人為讓國有資產貶值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尤其是政府官員的“直接插手”或是“暗箱操作”,更是典型“權力尋租”的大亮相。
不論怎么解釋,把一個價值可能達億元的煤礦,以1萬的超低“價碼”轉讓給私人,豈不是史上最牛的“交易”嗎?一個私人,能夠把一個這樣的煤礦輕而易舉地“拿”到手,且問:這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凡人”嗎?如果這個人沒有一定社會背景的話,也可以說不與當?shù)啬承皼Q策者”有“利益關系”的話,1萬元就想得個抱不動的“金娃娃”,那不過是“異想天開”的事情。然而,任何人也無法否認的事實就擺在了公眾面前,這里邊的“貓膩”,就是嗅覺再不靈也能從中“聞”出點兒味道來。
還有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是,新華社記者根據當?shù)厝罕姷呐e報和反映,多次試圖聯(lián)系平魯區(qū)相關領導以求真相,但他們都以種種理由不接受采訪。這也許更說明了“權力尋租”是見不得人的。但腐敗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背道而馳的。我們相信,凡是打著“產權轉讓”的幌子,實則是搞“權力尋租”、中飽私囊、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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