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批轉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明確將“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重點內容之一。關于房產稅改革的有關話題討論更為熱烈,不僅在重慶、上海等地方已有較為成熟的稽征方案,而且學界也歡呼一片。最多見的看法是,由于我國沒有財產稅,房產稅可以作為一種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手段,所謂“房產稅稅制改革的核心目標是公平市場競爭,調節(jié)收入分配”。
每逢政策推出,來自廣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學者專家出來鋪陳解讀,幾成慣例。但就事論事地討論政策效果、市場影響,尚不令人生厭,最怕的是無限制地以一廂情愿的態(tài)度來包裝、美化明顯具有外部性的政策,或者刻意討好民意,將政策涂抹成能解決所有民眾預期的神器。
就房產稅而言,作為加征的新稅種,就實在不宜承載過多的期盼。
從國際經驗看,房產稅只是西方通行的主稅種——財產稅的一種,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從平抑房價的效果看,尚無法找到扎實的依據,證明其具有短期內壓低房價的作用。原因在于,在一個趨勢明確的投機市場氛圍內,只要趨勢不改變,投機的心理和資源就仍然會支撐價格反復向上,交易成本或者持有成本的小幅增加(目前流傳的稽征標準往往在房屋市值0.5%-0.8%左右),根本無礙市場的投機氣氛。只要趨勢明確,買方仍將被迫承擔交易成本的轉嫁。譬如,近年來房屋交易契稅稅率的調高或者結構性調高,根本沒有打壓買方的人氣,更沒有起到撼動高檔住房價格體系的作用,而著名的2007年4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半夜雞叫”,也沒有阻止股市奮力沖頂到6000點。
何況,從房產稅稽征難點看,不僅在于現有征稅范圍內對計稅依據的測算與評估,更要考慮到各種可能的避稅漏洞。僅舉一例,現實中,光一個存款實名制,雖然號稱實施多年,但實際中的效果如何人所共知。而在今后,擬實施的房產稅要達到讓持有多套房的投機者戒懼的目的,不解決業(yè)主實名問題,不解決在地方稽征如何處理一人跨地域持有多套房等問題,房產稅也很可能將形同虛設。
更何況,比照國際經驗,絕少出現只針對第幾套房征收的情況。這就意味著,房產稅只要一試點,未來“惠及”所有業(yè)主的前景幾乎一望可知。再進一步,將來房產稅的全面征收是否還能得到如今這般熱切期待與歡呼,也值得懷疑。
特別需要指出,房產稅畢竟是一個增加的新稅負,將增加社會交易成本和民眾負擔。但如今,社會上下不去質疑加稅的合理性、必要性,卻紛紛表示樂見其盡早實施,這實在不正常。從稅負比較的情況看,我國人均稅負水平高居世界前列,享受的社會福利水平根本無法與之匹配。但即便如此,民眾仍哭著喊著要政府加稅,目的竟然據信是為了能平抑樓價乃至調節(jié)收入分配,荒唐得近乎用剜卻心頭肉的方式來醫(yī)得眼前瘡。
從現代經濟學角度看,政府角色絕非高大全,僅僅是市場中與居民、企業(yè)具有相同性質的市場主體。一般地,將過多的資源集中于政府,并不一定能夠得到最優(yōu)的分配結果。何況,從動機論,出自政府的政策同樣也有人格化的利益,在執(zhí)行中更頗多因地制宜,指望一個抽象的政府利益完全超脫于社會各階層,僅僅是為了一個神圣的目的進行絕對公平、公開、公正的分配,達到均貧富、等貴賤的目的,并不現實。
因此,對居民而言,房產稅就是一個新的稅負,對政府而言,就是一個新的稅源。它能否擠破樓市泡沫還不知道,但從本質看,它不宜也無法承擔更多的民意與企盼。筆者認為,正確的態(tài)度應是,盡早對房產稅未來稽征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稅后的社群負擔狀況,以及稅負增加后政府能否善用新稅源進行合理的再分配等議題,早作討論。最不該做的,一味給加稅唱贊歌,給民眾以虛妄的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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