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余萬元,一審獲刑12年。許系因受賄落馬的商務部條法司原正司級巡視員郭京毅檢舉而案發(fā)。在悔過材料中,許滿剛痛陳自己“交友不慎”。(6月7日《京華時報》)
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蓖惖摹拔铩痹谕獗砩贤嗨?,所以“聚”起來比較容易;人則不同,正所謂“人心不同,各如其面”,要想找到與自己同屬一“群”的人,還是要下功夫的。所以,郭京毅在拉攏別人時也一定碰過壁,但為什么找許滿剛就成功了呢?這只能說明,兩人都有貪念。
當初把那么大一筆錢放進自己腰包時,許滿剛可能還很享受那種快感,也許還會夸郭京毅“鐵哥們,夠意思”。收了別人的錢財,自然要替人消“災”。作為一個掌握重要資源的公職人員,在收錢的時候就應該很清楚這是在“受賄”。將來一旦事發(fā),這位將你引進受賄道路的哥們,就會成為將你送進監(jiān)獄的“魔鬼”。如果說“交友不慎”,在交友之初,就應該意識到這一點。若是東窗事發(fā)后再強調(diào)這一點,就只能說明是在推脫自己的罪責而已。
“只有永恒的利益,沒有永恒的朋友”,這句話用在貪官與貪官之間再恰當不過了。利益是將他們聯(lián)系在一起的唯一紐帶。所謂的“友誼”,不過是掩蓋這種共同利益的一個蓋子而已,是自欺和欺人的幌子。如果對這種“友誼”深信不疑,未必太天真了點兒。沒有利益,對方怎么會主動找你做“朋友”?有幾個貪官會在落馬后,寧死也不把以前一塊兒貪污受賄的“鐵哥們”供出來的?哪一個不是竹筒倒豆子式地趕緊招供,多招出幾個來,一來立功,二來以后在監(jiān)獄里也好有個“做伴”的。這一切,還不是為了其自身利益著想,談什么友誼?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貪官們在落馬后大都會痛哭流涕地寫下動輒幾萬字的悔過書:有的將自己貪污受賄的原因歸結(jié)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將之歸結(jié)為長期得不到提拔,破罐破摔;有的則像許滿剛一樣將之歸結(jié)為“交友不慎”。其實,仔細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他們在分析自己墮落原因時,往往都是在找借口,都是在從自身之外找原因,卻很少深刻自省。這樣的悔過書,就不是在悔自己的過,而是在訴別人的過。
貪官若真想悔過,必須從自己身上挖掘病根。為官者要時時自省,別把什么人都當“朋友”,更不要對自己的貪念心存僥幸。當然,從最根本上講,防范貪腐,防范官員之間通過“交友”等方式互相“傳染”,還是需要法律和監(jiān)督機制切實發(fā)揮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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