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段時間內,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边@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出臺的規(guī)定。據了解,有些地方辦理的誹謗案件出現的一些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平谷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鄭旭認為,這意味著誹謗案件的批捕權實際上上提一級,這有利于檢察機關嚴格把握誹謗案件逮捕標準。(8月8日《京華時報》)
重慶的“彭水詩案”、河南的“王帥帖案”、山東的“高唐網案”、山西的“稷山文案”……近年來,公民因批評政府或官員而被公訴機關批捕的錯案時有發(fā)生。這些錯案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黨政機關和司法部門的形象。因此,最高檢察院對此采取應對措施是理所應當的。
上述那些所謂“誹謗政府案”之所以發(fā)生,幾乎無一例外地是源于行政的干預。比如“彭水詩案”中被“誹謗”的對象就是彭水縣的縣委書記——在縣委書記“舉報”之后,縣公安局豈能不立案,縣檢察院又豈能不批捕?如果批捕的權力上提一級,就超出了彭水縣領導的控制范圍,這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明顯的“以權壓法”以及錯案的發(fā)生。
不過,“上提”批捕權的局限性也顯而易見。比如地級市或更高級的領導可以向縣級公安機關“報案”,然后縣級公安機關向縣級檢察機關申請逮捕,即使要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也仍然在“報案”領導的權力范圍之內。更重要的,作為受理提請逮捕的機關,基層的檢察院有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而誹謗案件批捕權的“上提”實際上剝奪了受理檢察院的法定權力,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最高檢察院強調“上提”只是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實行,顯然也只是把它作為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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