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wǎng)帖稱,廣西北流一肇事司機在醉駕情況下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僅判4年半有期徒刑。網(wǎng)友紛紛質(zhì)疑法院判罰過輕。北流市法院相關(guān)負責人稱,由于肇事司機有自首情節(jié)、且給予部分賠償,可認定其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才正式實施,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7月29日新華網(wǎng))
北流市交警大隊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龍駕車超速行駛,醉酒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沒有停車讓行。何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龍違法醉酒駕車造成人行橫道上的一家三口死亡,犯罪方法不可謂不惡劣,情節(jié)不可謂不嚴重。然而,法院對這起醉駕案僅以交通肇事罪判其4年半有期徒刑,令人費解。
對此,法院方面給出的解釋是:肇事司機有自首情節(jié)、且給予部分賠償,可認定其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才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先說醉駕定罪的問題。雖說何龍醉駕案發(fā)生在“醉駕入刑”條款正式實施之前。但這并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名給醉駕司機定罪的理由。從司法實踐上看,鑒于惡性交通肇事案的不斷發(fā)生,將危害公共安全罪引入到醉駕案量刑中,早有先例。而且先例很多。比如,北京陳家醉駕案、佛山黎景全醉駕案、成都孫偉銘醉酒案、南京張明寶醉駕案,其當事人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的還是死刑改無期徒刑),而法院僅判決何龍4年半徒刑。同樣是醉駕致死,同樣是今年5月1日以前發(fā)案,有的被處以重刑,有的被輕判,如何服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內(nèi)涵之一,就是同樣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同樣的處罰,如果說北流法院的判決合理合法的話,陳家、黎景全、孫偉銘、張明寶們該作何感想?法律尊嚴又該何處安放?
針對醉駕的法律問題,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專門召開過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兩起醉駕致死案件。廣東、四川兩省高院當天分別作出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孫偉銘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指出,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醉酒駕車犯罪多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何龍不僅醉駕,而且超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讓行。這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又是什么?
依法定罪量刑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北流法院置最高法院的指導意見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于不顧,對醉駕者如此“從輕發(fā)落”。到底是何龍享有法外特權(quán),還是法官徇私枉法?自由裁量權(quán)成了法官把玩的橡皮泥,難免讓人浮想聯(lián)翩。
自首雖是法定減刑情節(jié),但不是改變罪名的理由。賠償經(jīng)濟損失雖是對受害人的補償與安慰,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得到民事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quán)利,并不是犯罪分子的恩賜。何況,何龍及家屬共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賠償款9萬多元,與其他幾起醉駕案百萬賠償金相比,實在少得可憐。談何積極賠償?
《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法院僅因為醉駕者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受害人9萬元,就以交通肇事案給醉駕致死三人的惡性案件定罪,不能讓受害人家屬信服,也不能讓公眾服氣。
面對蹊蹺的醉駕案判決,網(wǎng)上板磚橫飛,當?shù)胤ㄔ阂獧z視判決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會給社會釋放負面效應;當?shù)貦z方也應提出抗訴,上級法院也不能袖手旁觀。醉駕致死三人的惡性案件如不能公正判決,不僅降低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腐敗,還會助長醉駕氣焰。如此,危害大矣。
哲學家培根說:“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機關(guān)違法,是在污染水源”。如果不明確醉駕案定罪量刑標準,任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醉駕定罪量刑顯失公正,實際上也是在污染司法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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