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未來可能發(fā)生的類似事件中,每個目擊者的眼睛都成為“攝像頭”,每個在場的人都愿意為見義勇為者提供證據,則見義勇為者就不會蒙冤,訛詐者就不會得逞,法律也就不會面對兩難。
江蘇省南通汽運集團飛鶴快客公司為每輛客運大巴安裝的監(jiān)控攝像設備,為本公司司機殷紅彬免去了一場無妄之災,也間接避免了又一場“彭宇案”式的道德糾結。
本月26日中午,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接到報警,稱一輛大巴車將一名蹬三輪車的老人撞倒后逃逸。報警人是受傷老太的兒子,被告者則是客運大巴司機殷紅彬。
幸運的是,殷紅彬所駕駛的大巴車裝有監(jiān)控攝像設備,完整記錄了事故前后的過程。根據錄像記錄,老太出現(xiàn)在大巴車視線之內時已經倒地,大巴駛近、停穩(wěn)后,殷紅彬與乘務員一起驅前扶救老太。
有如此直接、翔實的證據,老太的敘述和其兒子的指控自然不能成立,殷紅彬得以從困境中脫身,并被如皋市有關方面申報為南通市“見義勇為好司機”,倒地老太也在病床上向殷紅彬表達了歉意,并委托兒子向殷紅彬和乘務員送去錦旗。
然而,劇情的急轉直下,并不能消除人們本能地追問:如果殷紅彬的大巴車上沒有安裝攝像頭,老太和其兒子對殷紅彬的指控會不會在法院立案?法院會不會根據某種公眾難以理解的理據,再次判出一樁“南京彭宇案”,或“天津許云鶴案” ?
根據以往的教訓,一切皆有可能。于是大巴車上的攝像頭,成了這一事件中最可靠的正義堤壩,人們甚至慶幸由于攝像頭的存在,才使事件躲過了法院的介入,殷紅彬因此而避免了一場可能由法律加給他的無妄之災。
應該承認,無論是南京彭宇案,抑或天津許云鶴案,法院都難以獲得足夠完整的證據,充分證明當事雙方任何一方的陳述為真,法院的判決確實面臨一定的兩難。公眾對彭宇、許云鶴的同情,及對法院判決的不滿,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做壞事不受懲罰、做好事反受誣陷”的現(xiàn)實的不滿和由此累積的焦慮情緒的借機宣泄。而兩案判詞中模糊、牽強的推理和心證,更加讓公眾猜測法官是為了息事寧人,才放棄了法律應有的明辨是非、主持正義的職責,轉而成為遇事各打五十大板的“泥水匠”。
扶弱濟貧是一種頑強的美德,見義勇為并不會因為彭宇案、許云鶴案的出現(xiàn)而絕跡。然而不是所有的車輛都是客運大巴,自然不會每輛車上都安裝攝像頭,不是每個司機都能像殷紅彬那樣自證清白。因此,除了呼吁今后每個倒地的老太都能秉持良心,主動感謝見義勇為者之外,法律仍將在類似的糾紛中起到無可替代的作用。而彭宇案、許云鶴案可以告訴所有法官們的是,堅守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實現(xiàn)法律正義和良好社會效果的唯一路徑。試圖在某一個案中左右逢源,片面追求表面和局部的和諧效果,卻往往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動搖了法律的公正和正義,法律將因此失去作為判別是非對錯的原點和坐標的重要功能。
同樣重要的是,正義從來不能僅僅依靠他人的自覺和法律的仲裁,而是掌握在我們所有人的心中和手中。如果在未來可能發(fā)生的類似事件中,每個目擊者的眼睛都成為“攝像頭”,每個在場的人都愿意為見義勇為者提供證據,則見義勇為者就不會蒙冤,訛詐者就不會得逞,法律也就不會面對兩難。問問自己,你愿意這么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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