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車再搖號,被失蹤的“使用權”
www.fjnet.cn?2011-10-28 08:46? 蔣璟璟?來源:華西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據北京客車數量調控規(guī)定,北京11月1日起開始受理客車被盜后的搖號申請。新規(guī)定稱,在車管部門已變更登記為被盜搶狀態(tài)的客車,在搖號審核時不記為個人名下客車,符合搖號申請條件。(10月27日《京華時報》) 首都成“首堵”,而后始有“搖號上牌”政策。作為稀缺資源配置方式的一種,“抽簽式”分配實為最無奈的公平選擇。 “自11月1日起,開始受理個人京牌小客車被盜搶狀態(tài)變更和搖號申請”。此前,相關領域一直存在政策空白。按專家的說法,“過去即便車輛被盜,但車主名下仍登記有小客車,因而不具備參加搖號的條件。推出新規(guī),無疑能解決燃眉之急”。只是,與萬千市民爭一牌號,未免有“遠水難解近渴”之嫌! 事實上,該項新規(guī)自誕生伊始,便遭遇各方質疑?!氨槐I車主”重新?lián)u號,在邏輯層面注定難以說通。首先,登記為“被盜搶狀態(tài)的小客車”,已然不具備合法上路的資格。由此釋放的道路承載力,理應“交還”原車主;其次,盡管車牌以“金屬形態(tài)”呈現,但就本質而言,縱使“車輛”歸宿因盜竊發(fā)生轉移,作為“權利”而存在的使用資格也不應改變。 搖號獲得的使用權,是超越于“金屬牌”的獨立權利。若將對使用權的認可,立基于對實物的事實占有,很多時候難免陷入誤區(qū)。需要厘清的是,“使用權”與“使用機會”,是兩個全然不同的概念。這意味著,非法占有的實物,在法律上不被支持;而遭遇不法侵占的個體,即便丟失對實物的使用機會,也仍享有對其無可辯駁的法定使用權。 “汽車被盜”須再次搖號,無疑混淆了“使用權”與“使用機會”之別。仔細考量,不難發(fā)現該過程中,彪悍的“第三方”竊取了珍貴的“牌號”:小偷當然無法使用偷來的牌照,失主亦被要求重新?lián)u號——職能部門獲得更多可分配的資源,也便更多地累積著尋租可能。須知,在“一號難求”的語境下,一系列的公權腐敗與地下市場,早已呈供求兩旺之格局。 除此,一個顯而易見的常識是,“失竊事件”絕非全是個體過失,亦是城市治理者失職所致。既然如此,將一切損失推給承受力相對孱弱的失主,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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