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何必嵌入出生家庭的楔子
www.fjnet.cn?2011-12-20 11:07? 顧 駿?來源:新聞晨報 我來說兩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今年8月生效時,曾引起輿論和學界的廣泛討論,其中有關房屋產(chǎn)權歸屬的若干條款,更是受到民眾的普遍關注。時隔4個多月 ,北京市的首例相關判案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再度進入公眾視野,而由具體判例展開分析,應更具討論價值。 據(jù)《北京晨報》19日報道,原告荊女士是外地人,與丈夫李先生于2007年按揭購買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由于經(jīng)濟適用房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所以,在產(chǎn)權過戶登記時,只寫了李先生的名字。現(xiàn)在丈夫要求離婚,荊女士起訴到豐臺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產(chǎn)權。法院審理認為,購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依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于丈夫的個人財產(chǎn),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并不復雜,判決也很正常,因為“婚姻法解釋(三)”早規(guī)定清楚,婚后父母贈與子女并以子女名字登記的房屋,屬于夫妻一方所有?,F(xiàn)在值得探討的,不是誰說的是真話,也不是李先生與母親作為利益相關者,其證言是否有效。因為所有這些都屬于法院分內的事,相信法官的專業(yè)技能能夠保證公平公正,這也是訴訟當事人決定走上法庭的先決條件。 真正的問題是何以要將出生家庭的因素,硬性納入婚姻家庭的夫妻財產(chǎn)關系之中,從而生生將“婚后財產(chǎn)”這一完全可以憑借時間這一單項標準界定清楚的問題變得復雜。如果婚后所得必須搞清楚屬于夫妻雙方的哪一方,那是否有必要將此固定為適用于所有婚后所得?不能僅僅只是房屋,還要覆蓋其他所有得自出生家庭的財產(chǎn)比如日常錢物的贈與?不能僅僅只是父母生前的贈與,還要覆蓋遺產(chǎn)的繼承?甚至不能僅僅只是出生家庭的贈與和繼承,還應該覆蓋所有親戚朋友的贈與,男方親友所贈歸男方,女方親友所贈歸女方?不能僅僅只是獲得的贈與,其他渠道的收入也應該按此原則,誰掙的就歸誰?到了這一步,豈不等于從法律上宣布了夫妻AA制在中國婚姻家庭中確立了最終的地位?其實,在今天的法律框架內,到底采取“同居共財制”還是AA制,完全可以由夫妻自行商定,未必要挑出一個“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屋”作為特例,在婚姻關系中嵌入一個出生家庭的楔子。 記得最高法院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這一規(guī)定加以說明時,強調房屋贈與涉及一方父母的利益,在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一套房子可能耗費了父母一輩子的心血,不能讓它在子女一次婚姻中付諸流水,雖然只是一半;甚至還扯上父母晚年的養(yǎng)老。如此強調對老年人的保護,看似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社會意識,實質幾近否認了公民個人對財產(chǎn)的支配權:贈與者不管是否老人,完全可以在贈與時,立下協(xié)議,決定贈與物的歸屬,不需要由立法者來規(guī)定他們贈與行動的指向。在許多家庭中,原來也沒有贈與小夫妻哪一方的明確意思,但突如其來的“司法解釋”,改變了原來婚姻家庭已經(jīng)默認的財產(chǎn)關系樣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生效,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中國婚姻家庭的財產(chǎn)關系,至少在處理房產(chǎn)這一部分時,沒有給婚姻家庭留下調整原來財產(chǎn)關系的處置時間和法律空間,即使我們承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確有必要,至少也可以有所存疑——李先生的母親作證說,是她主動要求給兒子買房,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用于購房。荊女士不認可證人李母的說法,她表示婚后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夫妻共同的存款。荊女士沒有首付款到底是誰支付的憑證,但不管怎樣,這樣一種可能性是存在的:荊女士當年結婚時,原本沒有協(xié)議,但她想必以為這套婚后置辦的房屋屬于共同財產(chǎn),所以,才不顧經(jīng)濟適用房關于業(yè)主登記時不能有她名字的規(guī)定,而甘愿出資供房。 所以,將來法院和法官遭遇比荊女士更值得同情的案例,也是完全可能的,甚至是可以預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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