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航空“黑名單”也是霸王條款
www.fjnet.cn?2012-07-19 10:43? 張玉勝?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xiàn)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7月18日《法制日報》) 在航空公司與乘客權益的博弈中,“黑名單”往往成為其慣用的最后殺手锏,這也算是民航企業(yè)的另一種“維權”方式。其主要依據(jù)有二:一是參考國際民航組織在《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中,有關“必須授權經營人拒絕運輸被認為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的規(guī)定;二是與航空實踐中的“國際慣例”接軌。但在我國航空公司仍處半壟斷地位和法律尚未“授權”的背景下,航空公司的這種做法明顯屬強勢方的單向、擅自行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條款。 盡管與其他壟斷行業(yè)相比,民航算是開放較早的產業(yè),但隨著眾多民營航空遭遇欠費、停飛和被收購,航空業(yè)實際上仍不是一個競爭充分的自由市場,相對于航空公司的強勢,乘客的弱勢顯而易見。而對于大量的航班延誤的情況,航空公司給出的理由往往只是“流量控制”、“天氣不好”云云,卻很少從自身的管理、服務等內因反思。以本案為例,按照春秋航空上海總部媒體公關部負責人的說法,他們此舉是“針對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維權,為了避免因個別旅客過度反應造成航班延誤”。而據(jù)當事人描述,當機場廣播通知9C8511航班的登機口已經改變,乘客大包小裹地來到新登機口時,連飛機的影子都沒有。航空公司為什么不對其信息有誤自責,反而只怪乘客情緒過激呢?如果航空公司有權對乘客設置“黑名單”,那么誰又能夠將服務惡劣的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由此看來,乘客的唯一回敬也只能是“用腳投票”了。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中“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的規(guī)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這就意味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選用任何交通工具出行。顯然,在未經法律許可、未向乘客告知的情況下,航空自擬“黑名單”無疑是對公民知情權、出行權、名譽權的侵犯。我們不支持乘客以非理性的方式過度維權,但也不贊成航空公司濫用權力的自定自罰,處理雙方糾紛的最理想方式就是訴諸法律。 事實上,航空公司先前賠付每人200元的舉動與后來的將其列入“黑名單”的行為,明顯自相矛盾,應該說只能是“報復”而非“維權”。而航空公司熱捧的所謂“國際慣例”,實際上也屬利己的“選擇性接軌”。美國的“航空黑名單”,也是經安全、司法等部門核準并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臺公示后方可生效。為了你我的出行安全和利益保障,人們期待著權益對等、合理合法的航空“黑名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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