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在公眾場合進行安全防范教育,民警為何事先不檢查槍支,尤其是檢查槍支的裝彈情況?】 29日,鄭州市鄭東新區(qū)海文實驗幼兒園發(fā)生一起警察槍支意外“走火”事件,致4名大人和一名兒童受傷。 民警應邀前往幼兒園進行安全防范常識教育,無疑值得提倡和鼓勵。中國的幼兒教育,在安全意識培養(yǎng)上缺課甚多,即便發(fā)生了此次“走火”事件,針對幼兒的安全防范常識教育仍值得堅持。 有網(wǎng)友稱,“走火”事件用直觀的方式,展現(xiàn)了忽視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不過主辦方和應邀前來的民警一定都不想對小朋友進行這樣的“教育”?!白呋稹笔录o圍觀者傳遞的信息不僅是一次意外,有可能會影響民眾對警察持槍用槍的信心?;趪鴥?nèi)的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安全現(xiàn)狀,一線民警與槍械打交道的時間和機會明顯增多。各地民警配槍上街巡邏,被普遍認為增添了民眾的安全感。這種信任來之不易,理當倍加珍惜。 民眾支持民警依法敢于用槍,源于民警用槍可在法律規(guī)定的嚴控之下。鄭州“走火”事件恰恰暴露出,一些民警在使用槍支上還存在不少問題。據(jù)報道,當事民警是在向師生家長做裝配展示時,將槍口對著水泥地面試槍,沒想到有子彈從槍膛中射出。如果這一細節(jié)能夠確認,理當反思的是:其一、既然是在公眾場合進行安全防范教育,民警為何事先不檢查槍支,尤其是檢查槍支的裝彈情況?其二、擁有持槍資格的警察理當受過專業(yè)訓練,對槍支性能和槍支使用應有相當程度的了解,為何鄭州這兩位當事警察還會犯“槍口對著水泥地面試槍”這樣的常識錯誤? 如今,當事警察被關禁閉,相關領導被停職。但事件調查還應繼續(xù),尤其是“走火”事件背后的槍支管理規(guī)定落實情況、持槍資格培訓考核情況等,都應納入調查范圍。事件的處置,依法追責是第一位的。在追責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也是事件善后的應有內(nèi)容。槍是國家暴力機器的象征,用之得當,可有效保護民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用之不當,則會給民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帶來更大的威脅和傷害。槍支管理必須嚴格規(guī)范。支持民警敢于用槍,前提是民警得有對法律的敬畏、對槍支使用的熟練。民警能做到善于用槍、安全用槍,安全感才會降臨到民眾的身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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