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10點13分左右,一對渾身沾有血跡的男女來到南通市第六人民醫(yī)院,其中女子的表情十分痛苦,連站立都十分困難。見此情形,護士李儀趕緊將她送往急診室,但就在途中,這名女子竟然翕動著嘴唇,無聲地說出了“報警”二字。(《現(xiàn)代快報》1月15日) 不過,即便是護士與護送女子來的男子斗智斗勇,最后成功報警,這事最終還僅是以“家暴”來處理,估計這名毆打女子的男子也不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因為,這名女子是這名男子的妻子,她長期受到丈夫的家暴,事發(fā)當天也是被其丈夫毆打并“挾持”了。因此,這一事件,就被警方當做“家暴”事件了。 “家暴”因為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相向,往往事出有因,或者糾纏著親情之類的問題,警方一般是作調解處理,批評教育了事。只有那種虐待情節(jié)極其惡劣,或者毆打致重傷或者死亡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有些所謂“家暴”事件比起普通的暴力事件的危害有過之而無不及,有些妻子長期受到丈夫的暴力傷害,整天生活在生不如死的狀態(tài)之下,而這種暴力的承受,僅僅就是因為有一紙婚約。而在極度壓抑之下可能就是極端的暴發(fā),由此引發(fā)了諸多弱者殺人事件,釀成更大的悲劇。 因此,即便是對于“家暴”事件,警方和相關政府部門也不能姑息了事,而要認真對待,該行政處罰就該行政處罰,該刑事追究的就必須刑事追究,要將“家暴”遏制于萌芽狀態(tài)。而具體到南通這起“唇語報警”事件,性質更為惡劣,更不能作為普通的“家暴”來處理。 因為,這名被毆打的女子因為丈夫時常對她進行家暴,二人已經分居,她也已經起訴離婚。而事發(fā)當天,男子以“談事情”為由,將她騙上了車。讓她沒想到的是,男子就在車內對她實施了暴力。而據醫(yī)院現(xiàn)場人士所見,在醫(yī)院時女子渾身是血,表情十分痛苦,連站立都十分困難。這就表明,雖然這名女子與打人者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關系,但婚姻狀態(tài)處于非正常時期,那么,對于這種性質的“家暴”,就應當比照毆打社會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進行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通常而言,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會追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一方提出離婚等婚姻狀態(tài)處于非正常情形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就會被追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這名“唇語報警”的女子已經提起離婚,與其丈夫的婚姻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其丈夫如此殘暴對其毆打,早已超出“家暴”范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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