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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13年前“云南巧家投毒案”進行再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布當年被判無期徒刑的錢仁鳳無罪。僅僅是一紙宣判,一句無罪釋放,總覺得少了點什么,總覺得太簡單了,簡單得有點草率。13年,當年不滿18歲的錢仁鳳,重獲自由時已經31歲。一個人最好的青春年華,被囚禁在高墻下、鐵窗內,與家人隔絕,相關部門總該有聲公開的道歉吧?

錢仁鳳被錯判,人為、故意的可能性很大:錢仁鳳被認定向幼兒園的飯菜中投放毒鼠強,而再審發(fā)現(xiàn),死亡幼兒是否死于毒鼠強,不能認定,還有其他疑點,云南省高院據此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錢仁鳳案的5份聞訊筆錄和辨認筆錄的簽字者,不是錢仁鳳本人,而是偵查該案的人員;錢仁鳳出獄后接受采訪時說,當時她拒絕認罪,被強迫下跪達七八個小時,辦案者還脫下黑皮鞋打她的臉——辦案者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因此,錢仁鳳無罪釋放,遠遠不是本案結束的時候,而是破案的開始:真兇是誰?追查真兇要與問責結合進行;而公開道歉應該是問責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司法機關通過公開的方式向公眾承諾:對這起錯案負責到底。

在此建議:今后凡是糾正錯判,都要舉行道歉儀式,對錯判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司法人員,都要在道歉儀式上出場。道歉儀式,首先是向被錯判的無辜者道歉。只要錯判發(fā)生并實施了,對錯判對象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挽回的,錢仁鳳出獄前,她的母親沒有等到女兒出獄就去世了。母女不能相見,這種痛苦會伴隨錢仁鳳的一生。鄭重的道歉儀式,對受害者來說,是一個安慰,有利于減輕對其的精神傷害,恢復生活信心。錯判也會打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念,也需要公開的道歉儀式來修復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修復公眾的法律信念、法治信念。

必要的形式,總是與必要的內容相對應,法官出庭時要穿法袍,開庭時在場人員要全體起立,這些環(huán)節(jié),有鮮明的儀式功能,其作用是表示對法官的尊重,強化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在法庭上,在每一起案件中,法官代表著法律意志。如果法官發(fā)生了錯判,應該以同等鄭重的儀式表示道歉,道歉儀式的作用,同樣是強化法律意識、法治意識,強化全社會對法律的敬畏。舉行鄭重的道歉儀式,也是對玩忽職守、瀆職失職者的一種警告和懲戒,應該成為司法職業(yè)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

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對“巧家投毒案”作出改判,已入獄服刑13年的錢仁風被當庭釋放。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介紹,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對錢仁風進行國家賠償將大致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因錯判而失去人身自由的賠償;另一部分主要是精神撫慰,比如錢仁風在獄中沒能給母親盡孝,也沒有見到母親最后一面,這都可以作為理由提起賠償。(《京華時報》12月23日)

再多的國家賠償也無法換回錢仁風的青春,但啟動國家賠償機制是司法糾錯的重要一環(huán),也是對錢仁風及其家人的必要撫慰。錢仁風目前還沒有拿到國家賠償,相關部門或許已經啟動賠償機制。洪道德教授認為,錢仁風可以以未給母親盡孝為由申請精神賠償。

錢仁風最大的遺憾就是沒能給母親盡孝,“13年沒有見到母親一面,最后一面也沒趕上?!比绻皇沁@場飛來橫禍,錢仁風的母親也許不會這么早就辭世,她也許也能如常人一樣在母親病榻前盡一分孝心。一切都無法假設,國家賠償金也撫平不了錢仁風的傷口,但她完全有權利也應該申請精神賠償。

現(xiàn)有的國家賠償已經包括精神賠償在內,因為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精神損害賠償首次進入國家賠償范圍,被認為“這一天注定會成為中國賠償法律史上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數(shù)年過去,不少受冤枉的公民確實拿到了精神賠償。以浙江張氏叔侄冤案為例,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其中包含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其中,精神賠償占比之高,實屬罕見。

對張氏叔侄、錢仁風們之所以應該給予高額精神賠償,就在于如果只是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往往不高,因為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边@無法真正慰藉被冤枉者。

也有律師認為,給付張氏叔侄二人每人45萬元,只是國家給予賠償申請人的具有象征意義的精神撫慰而已。令人憂心的是,一些受害者盡管嘗盡苦難,卻拿不到多少精神賠償金。有業(yè)內人士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確定性,造成不同省份和地區(qū)、不同賠償案中,賠償機關存在支付標準的不統(tǒng)一、不透明,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據和說服力,有的甚至有失公允,造成申請人不服而不斷提出復議、申訴和上訪。

目前暫不知道錢仁風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其中精神賠償又占多少,但從最人性的角度出發(fā),我希望她拿到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能多一些。

在當事人、網友、律師及檢察院的不斷努力下,蒙冤坐牢13年的錢仁風終獲自由身。正義雖然遲到,但最終還是緩緩到達其應有的站點。

2002年,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fā)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風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云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1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仁風被無罪釋放。

錢仁風重獲自由,背后是云南省檢察院積極履職、助推冤案平反,也體現(xiàn)了云南省高院有錯必糾的勇氣。畢竟,在第一次再審時,云南省高院還是維持了原判。

對于錢仁風來說,這份遲到的正義顯得尤為珍貴。這是她13年來從未停止申訴的結果,是諸多心懷正義感的網友、律師不斷努力的成績。

對于錢仁風來說,這份遲到的正義又顯得十分苦澀:一名17歲的少女,僅僅是因為公安機關的有瑕疵的證據和法院的誤判,就在獄中度過了最為寶貴的青春年華。原本應該戀愛、結婚、生子的人生軌跡也因此完全改變。她的母親,沒能看到女兒沉冤昭雪,也沒能等到女兒的回來。錢仁風以實實在在的痛感,重申了司法公正對每個人的重要性。

如今,錢仁風可以重新開啟自己的人生,30歲的年紀并不算太晚。但是,正義遲到的過程不能因此被忽視。現(xiàn)在回過頭來看,錢仁風案本身存在諸多瑕疵,甚至爭議。如并沒有證據表明當時的幾名孩子就是毒鼠強中毒、公安機關的勘驗證據存在多處瑕疵、錢仁風的有罪供述多處矛盾甚至簽字非本人所簽……難以想象,如此不嚴謹?shù)霓k案、判案過程,會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一錯再錯。此外,案件的真兇何在,已經逍遙法外了13年的兇手,究竟身在何處?兇手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以告慰逝去孩童的在天之靈。

司法機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不公,對于人權保障的破壞力是巨大的,對社會公正的摧毀也是深層的。

與過去多起重獲公正的案件一樣,對于一手辦理這個冤案的相關司法人員,不能姑息。如錢仁風在庭審中說的遭到違法關押,如代理律師介紹的個別警察涉嫌誣告陷害、偽證和徇私枉法罪……正是這些玩弄法律、濫用私刑的行為,差點毀掉了這個花季少女的一生,也讓司法公正蒙塵。

從呼格吉勒圖再到錢仁風,乘著國家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公正理念得到重塑的東風,一個又一個歷時多年的冤案得到昭雪,一個又一個蒙冤多年的公民重獲正義。但這也說明,不改變冤假錯案形成的土壤,冤假錯案仍會像陰溝里的老鼠,有處藏身。

正義已經遲到,但絕不能再缺席。相比錢仁風,命運鐘擺另一端的呼格吉勒圖已經錯過了生命的列車,他無法再沐浴正義的光芒。如何避免類似慘痛的教訓?指望每次都遇上湯計這樣的記者進行輿論監(jiān)督,并不現(xiàn)實。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只有不斷強化法治理念,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判案,并形成行之有效的糾錯機制,建立對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才能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體現(xiàn)公平正義,才會重建起人們對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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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年31歲的女子錢仁風,在監(jiān)獄中度過了13年青春。12月21日下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該院于13年前對“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決,撤銷了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錢仁風作出的無期徒刑裁定,改判無罪。錢仁風被當庭釋放,重獲自由。(《京華時報》12月22日)

青春散了,母親走了。13年韶華彈指間星移斗轉,“巧家幼兒園投毒案”盡管真兇未現(xiàn),被釘在“兇手”位置上的錢仁風終獲自由。正義雖然遲到了,但對于一個13年間為清白而不屈申訴的公民來說,遲到的正義越顯彌足珍貴。堂皇的律條,有時可能不如冤情被翻案更讓人如釋重負,盡管這是一幕人生悲劇,但,“在每一起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價值旨歸,終究有了具體而細微的深沉表達。

冤獄13年,這是人性的磨難。錢仁風說,喊冤入獄這么多年,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她不僅堅持申訴,同時還獲得了減刑,因為她在獄中學會了調節(jié)自己的心情,以平常心面對任何變故。話雖輕松,卻并不簡單,但凡有過“算了算了”的一閃念,13年后的人生新天,可能還不會到來。民眾難免會想:拋開那些“逆境成才”類的個案不說,一個普通公民,若在冤獄中磨滅了耐心與秉性,喊冤的分貝低了一些,破釜沉舟的決心小了一些,甚至逆來順受地接受了宿命論洗腦,十數(shù)年過去,沒有“亡者歸來”、不見“真兇落網”,那些已然蒙塵的卷宗,又有多少會翻出來用放大鏡甄別呢?

還有那些程序正義上的疏漏甚至涉嫌構陷:比如,云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中稱,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毒物鑒定存在明顯疏漏,投放毒鼠強非唯一結論,公安相關筆錄存在違規(guī),重要物證不具備排他性,錢仁風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存疑,公安代簽有罪供述筆錄……當這些問題糾纏在一起,生死大案的定論是如何裁決出的?又比如,錢仁風出獄后坦承,“我不認罪,他們就讓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個小時。他們還脫下黑皮鞋打我的臉,皮鞋的跟有點高。我堅持不承認,警方又將我的雙手反銬。當時的心情就是感覺很黑暗很絕望,沒希望……”

就像輿論場一致點贊的,若說錢仁風的堅韌是風,檢察院的給力則是火。這漫天遍野的燎原之勢,是司法制度閃現(xiàn)的正義之光。喊冤也好,申訴也罷,若沒有2013年7月的轉機,若沒有云南省檢察院復查近兩年并提出再審建議,縱使六月飛雪,怕也難以逆轉事態(tài)走向。作為公訴機關的地方檢察院,敢于推翻(起碼是懷疑)冤假錯案的來龍去脈,在“法官終身責任”等約束冤假錯案的制度設計尚未出臺的背景下,著實不止令人心生暖意。

罪與罰,善與惡,終究逃不過歷史的眼。英國法學家丁尼生有句廣為傳誦的名言,“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沉冤得雪、真相大白,司法的良善與謙抑,才能以看得見的方式,捍衛(wèi)民眾對它的熱望與信仰。不等真兇落網,正義也得重彰——愿錢仁風之幸與不幸,成為推進司法變革的厚重力量。

2002年,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fā)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云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下午3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仁鳳被無罪釋放。此時她失去自由已超過13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報》)

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華被迫在獄中度過,出獄之時母親已經去世。錢仁鳳的離奇而慘痛的人生遭遇,又一次展示出司法冤案給個體帶來的深重災難與傷害。唯一值得欣慰的是,較之于其他不少冤案中的受冤者已成“冤魂”,錢仁鳳最終等來了她被無罪釋放的這一天?,F(xiàn)在,等待她的是對這個世界和正常生活的重新適應。然而對于圍繞這起冤案糾偏的正義而言,終點卻依然遠未到達。

套用一句名言,正常的司法案件各有各的對不同司法程序的遵循,而冤案的生成則都有相近的背景。在錢仁鳳的冤案中,一切的不正常程序都似曾相識。錢仁鳳稱,當年在審訊室,她遭到警察的毆打;而檢方復查的卷宗中,對于錢仁鳳案的供述筆錄簽名和指紋的鑒定結果顯示,在訊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中,有5份筆錄后的落款簽名并非錢仁鳳本人所書寫……刑訊逼供,偽造筆錄簽名,這些嚴重違背司法程序,并最終成為制造冤案的“最后一根稻草”,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又該誰來對之承擔相應的責任?顯然不應該隨著受害者的無罪釋放而被一筆勾銷。

此外,令案件代理律師和公眾疑惑的是,為何在幼兒園老板曾提供首要犯罪嫌疑人時,如此眾多的干警都對之視而不見?對于一起事關人命的案件,有重大嫌疑的“真兇”被司法機關選擇性無視,卻通過刑訊逼供等方式來制造冤案,這之中到底只是司法辦案程序上的疏漏,還是該案的司法程序受到了某種“不可抗力”的左右,令人遐想。后續(xù)的冤案追溯,應該要戮力排除壓力,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事實上,還原冤案背后的各種神秘力量的掣肘,將是案件最終水落石出的關鍵所在。

真兇未現(xiàn),而受冤者被無罪釋放,這個角度,該起冤案的糾偏,對其他冤案的重審,提高司法效率,有著某種值得借鑒之處。然而,不管是代理律師還是受冤者錢仁鳳及其家人,這一天的到來依然只能用極其曲折與艱難并充滿不確定性來形容。在這樣的冤案糾偏過程中,一方面,我們應該再次認識到律師和媒體之于司法監(jiān)督和冤案糾偏的重要介入意義,并從制度上給予律師和媒體的司法監(jiān)督以更大的善意和空間。但另一方面,也仍要看到,錢仁鳳重獲自由,依然不是司法糾錯程序的自動運轉所致,而仍是迫于“外力”堅持不懈的倒逼。換言之,該案的結果,離人們對于司法常態(tài)正義的期許,對司法糾錯的制度自覺,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起在審理過程中就漏洞重重的案件,正義的到來卻依然要等到13年之后。這里面所折射出的司法痼疾,恐怕不僅僅只具有個案意義。這樣的冤案最終能夠被糾偏,受冤者能夠獲得無罪釋放,在一定程度上當然能夠繼續(xù)堅定人們對司法正義和冤案糾錯的信心,具有正向的案例價值。但該案的現(xiàn)在局面不應該只被視為是一種不得已的“妥協(xié)”,具體到該冤案形成的責任該如何承擔,司法的制度漏洞該如何修補,當事人被囚禁的青春如何獲得應有的補償,案件的真相和真兇何時“歸位”,都仍有復雜的程序需要補上。換言之,冤者被無罪釋放了,但還有更多的責任人待“審判”。而這有關司法尊嚴的救贖,有關司法正義的真正兌現(xiàn)。

【希望目前還是獄中的“被冤者”們,都能像錢姑娘那樣多看新聞多看書,堅定信念不認命,相信社會的進步與人性的復蘇是任何力量都阻擋不了的。】

現(xiàn)年31歲的女子錢仁風,在監(jiān)獄中度過了本該最美好的13個春秋。12月21日下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糾正了該院于13年前對“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決,撤銷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錢仁風作出的無期徒刑裁定,改判無罪。錢仁風獲當庭釋放。

對于一個收監(jiān)時年僅17歲的少女來說,13年的冤獄絕不僅僅意味著13載自由的消失,更意味著永遠回不去的青春、愛情、親情等等人生最美好的體驗被粗暴剝奪。有人說錢仁風比呼格吉勒圖等人幸運,最終還是活著出來了??墒沁@樣的“幸運”卻是多么地苦澀和沉重。是什么東西讓錢仁風的遭遇如此悲慘?是命運嗎?不是。

這些年來,隨著佘祥林、聶樹斌、滕興善、呼格等冤案的修正,我們看到其中存在著一些令人吃驚的“相似”,那就是地方公安偵查環(huán)節(jié)中大量的違法辦案情節(jié),而且這些違法辦案情節(jié)又在起訴、審判環(huán)節(jié)被輕易放過了。錢仁風案同樣如此——最終毒物鑒定存在明顯疏漏,投放毒鼠強非唯一結論,公安相關筆錄存在違規(guī),重要物證不具備排他性,錢仁風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存疑,公安代簽有罪供述筆錄……更要命的是,這些現(xiàn)在看來如此明顯的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卻被當時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辦案人員視而不見。面對這些,真是細思恐極。

有人從錢仁風案沒有真兇露面或者“被害人”回鄉(xiāng)之類情節(jié)卻仍然被糾正了這一點出發(fā),肯定辦案機關的堅持,這當然有些道理。不過,與其將錢仁風的重獲自由歸功于辦案人員,不如對堅守信念13年絕不輕言放棄的錢仁風姑娘本人點32個贊!如果沒有錢仁風的堅持,以及這份堅持所激發(fā)的錢家人艱辛又持續(xù)的奔波,很難說錢仁風能有今天這般“幸運”。

據報道,有記者嘗試聯(lián)系多位參與當年辦案的民警,他們全都拒絕了采訪請求。其中多人,目前已身居巧家縣警界高層。我希望看到,當年的冤案制造者依法受到懲處,我也更愿意看到,目前還是獄中的“錢仁風”們,都能像錢姑娘那樣多看新聞多看書,堅定信念不認命,相信社會的進步與人性的復蘇是任何力量都阻擋不了的。讓我們一起努力,通過一個個具體的案例,來修補這個社會曾經的創(chuàng)傷,實現(xiàn)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