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涉貪污案有可能要坐10年牢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2011-07-01 編輯:黃水來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1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特偵組偵辦安全密帳案昨(30)日偵查終結(jié),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李登輝、劉泰英。臺特偵組認定,李登輝侵占“鞏案”墊款779萬7193美元,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而臺檢方偵辦李的法條,是依貪污侵占公有財物罪,若未來法院以此法論罪,李恐坐10年牢。 報道稱,李登輝被起訴,算是臺灣地區(qū)第2位被起訴的卸任領(lǐng)導人,但他的狀況仍與陳水扁有些不同。臺特偵組查李登輝無海外置產(chǎn),加上李登輝已是88歲高齡,逃亡有難度,因此沒有對他限制出臺。 另外,起訴書指出,劉泰英和李登輝共同侵占公款,還私吞44萬美金,犯后沒有悔意并狡賴,另涉嫌逃漏稅、偽造文書罪,不過他已把侵占款還給臺當局最高安全部門,加之李登輝年事也高,因此檢方請法官對于此罪量處適當之刑。至于起訴李登輝的貪污侵占公有財物罪,法定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到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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