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珊珊家暴致死案引發(fā)持續(xù)關(guān)注
2008年下半年,北京女子董珊珊與王光宇結(jié)婚后,開始遭受家庭暴力。2009年4月,董珊珊在住家樓下被王光宇等人帶走,期間多次遭到王光宇毆打。1個多月后,董珊珊逃回娘家,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最終還是被王光宇找到。
王光宇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說,2009年8月5日,在對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毆打中,他“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后去世,尸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后繼發(fā)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董珊珊的母親不服,認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時犯有更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9月,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此案另一個引人關(guān)注的是,其母親講述,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個多月時間里,曾8次報警,也曾向法院申請離婚。
盡管董珊珊案的司法程序已經(jīng)基本窮盡,但檢討并沒有平息。11月21日,在一次紀念“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座談會上,與會者再次探討此案所涉的多機構(gòu)干預(yù)責任。多家媒體再一次詳細報道此案,并引起了其他媒體和網(wǎng)友的矚目。
點評:董珊珊悄無聲息地走了,死于丈夫的拳腳之下,而致她于死地的人卻只被判處了6年半的監(jiān)禁。
失去6年半的自由,固然可以說是法律實施了懲戒,但是,與一條生命的被剝奪相比,罪與罰的天平顯然極不相稱。
董珊珊的丈夫為什么會被輕判?據(jù)媒體報道,因為法官認定他犯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最多判處7年;故意傷害罪,刑期可高至死刑。
判案當然是法官說了算。但是,我們可以以一個普通人的常識來推斷,如果董珊珊和她丈夫不是夫妻關(guān)系,不要說是出現(xiàn)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使是打傷了胳膊打傷了腿,那也可能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難道說,就因為是家庭成員、是夫妻關(guān)系,就可以慢刀子殺人定性為虐待罪,從而減輕刑罰。
法官依法判案,其前提是他對法律條文、立法精神的正確理解;而且,即使法官對法律的理解無誤,法律本身也有一個不斷修正和完善的過程。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發(fā)生在特殊關(guān)系對象中的暴力傷害,目前,在我國的刑法中尚無專門的體現(xiàn)。同時,我國也還沒有關(guān)于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因此,法律的欠缺使我國在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留下了制度性的缺陷,也使家暴受害者缺少了足夠的法律保障。董珊珊案,作為一個判決已經(jīng)生效了的案例,既然有那么多爭議,有那么多人不服,由此開展一場討論,包括法理的以及司法執(zhí)行層面的探討,對于反家暴運動的深入來說,不無裨益。
董珊珊走了,她受過教育,生活在并非荒山郊外的繁華大都市,但是,她仍然孤獨地無助地面對著暴力,默默地忍受著暴力。董珊珊之死是文明社會的恥辱。因此,在討論懲治施暴者的同時,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我們每個人恐怕都應(yīng)懷有一份自責:我們向董珊珊,以及董珊珊們伸出過援手嗎?
董珊珊之死警示我們,家庭暴力離我們并不遙遠。(陳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