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慧聰 海外生子咨詢服務因涉及域外法律規(guī)范及管理規(guī)范,故在實際履行服務過程中極易出現(xiàn)各種問題。孕媽媽盧女士因在前往美國生子途中被遣返,遂將提供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多倍賠償。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此案,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 2016年10月,盧女士與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詢公司簽訂了《塞班生子服務委托書》,委托書中約定了全程套餐費、房屋入住情況及月子服務標準,要求盧女士簽訂合同時須支付套餐首付款30%作為入住月子中心的訂房費用,另約定月子中心提供的免費服務項目包括培訓指導、過關(guān)指導、提供過關(guān)資料、代訂機票酒店等。若盧女士因簽證遣返原因,需向其提出書面退款要求,審核后退還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機票款。盧女士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定金。 10月底盧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飛往塞班,但到達塞班島后盧女士被拒絕入境,并被遣返。后雙方當事人因費用退還問題產(chǎn)生爭議。 原告盧女士認為,月子中心在知曉自己的真實情況后仍承諾可順利入境塞班、教唆其辦理虛假在職證明及孕周證明、隱瞞辦理醫(yī)療簽證需先行預約醫(yī)生的事實構(gòu)成欺詐,需賠償三倍已付款項。 另外,盧女士認為月子中心服務存在缺陷,在其已經(jīng)懷孕36周情況下還安排其搭乘飛機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導致其存在人身危險性。故訴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對收取的合同費用開具發(fā)票;退還已收取的費用33125元;賠償飛機票、保險費、簽證費、境外檢查費等,上述損失部分要求按照兩倍進行賠償,要求賠償共計11.8萬余元,支付加倍賠償金99375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公開道歉。 庭審中,被告月子中心則認為自身行為不構(gòu)成欺詐,且其提供的咨詢服務不存在缺陷,已經(jīng)依約履行,拒簽風險及遣返風險在簽約前便告知盧女士,故僅同意退還定金及盧女士的機票。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委托書中注明了無法順利入境塞班的相應后果即為退還首付款及機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隱瞞拒簽及遣返風險的行為?,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孕婦是否可搭乘飛機尚需專業(yè)判斷,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詐行為。 另,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針對盧女士生產(chǎn)后的母子照顧等?,F(xiàn)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務義務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訓指導、代訂機票酒店的服務內(nèi)容并不存在缺陷。盧女士所強調(diào)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飛機,導致其具有極高的人身危險性,但其對合同履行地點明知,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懷有身孕的情況下,選擇境外生子,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因委托書中對盧女士遣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確約定,法院最終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