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這是很多人關心一個話題。
來看一則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為剛出生的兒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一款少兒險產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納保費時遭拒,對方稱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該產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轉保其他產品。對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稱將訴諸法律。最終,保險公司收取了他的續(xù)期保費,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單繼續(xù)有效。
無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誰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消費者。因為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險人卻不得解除合同。不過,是否任何情況下,投保人都能隨時解除合同?這并不絕對。
雖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就保險合同來說,雖然按照《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單方解除權,但這種權利也是有限制的。因為《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實還有一個前提“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權利。
今年3月,劉女士買了一輛二手車,由于該車去年5月曾投保機動險,期限兩年。而劉女士想另找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她請原車主陪同去原來的保險公司申請解除合同,卻被告知不予辦理。
原來,此前,原車主是通過代理機構辦理車輛投保事宜,還享受了價格優(yōu)惠,因此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特別約定“因已享受優(yōu)惠,保險期間中途不得退保?!睂Υ?,當初簽保單時,原車主是認可的。所以,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盡管劉女士現(xiàn)已成為車主,但因原車主此前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別約定,所以在兩年保險期限未滿時,劉女士暫時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險期滿后,才可另選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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