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不能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5月11日《京華時報》)
張軍副院長的一席話,可以說顛覆了長久以來人們對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理解。
2月26日,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已經(jīng)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梢哉f,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一旦醉駕就是犯罪,就要接受刑法處罰,這是一條“死杠杠”,而最低刑罰就是拘役,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傳達出的基本信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認為并非所有的醉駕都要入刑,要酌情處理,這明顯是給這條“死杠杠”松了綁,這與刑法修正案(八)中有關“醉駕入刑”的規(guī)定互相抵牾。
這是否意味著,本來起了很大震懾作用,已經(jīng)深入民心、影響深遠的一條法律在實施僅11天之后執(zhí)行力就被大打折扣了呢?關于醉駕入刑,最遺憾的地方在于,刑法對醉酒駕車所作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短短幾十個字,對何為情節(jié)輕微、何為情節(jié)嚴重、如何量刑、如何入刑、等諸多復雜的問題都缺乏詳細的規(guī)定,這亟需最高法對這些問題進行必要的司法解釋,以規(guī)避刑法中沒有涉及的彈性地帶。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必須是建立在對已經(jīng)施行的法律的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如果說,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也算一種“司法解釋”的話,那么,這種解釋不能過于隨意,也不能與剛剛頒布的法律條文相抵觸。這樣的司法解釋,法律界定過于模糊,不僅沒有完善規(guī)定、明晰責任,相反,卻是給“醉駕入刑”裝上了彈簧,留下了足夠的人為操作空間,權錢交易、徇情枉法難免產(chǎn)生……最關鍵的是,這種司法解釋否定了最初設定“醉駕入刑”的初衷,也否定了之前一系列的論證,等于是挑戰(zhàn)了人大立法的權威。
其實,自從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與新的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不僅駕駛員提高了認識與警惕,公眾投入了極大的熱情參與監(jiān)督,各地司法機關更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檢查、審判力度。
在民意的推動下,在社會各界的積極配合下,“罪駕入刑”正朝著人們期待的方向走下去——警察、檢查機關正在朝著嚴格執(zhí)法的方向邁進,法律的修訂也正在朝著積極接納民意的方向邁進,而那些經(jīng)常宿醉的駕駛員也正在學習著向遵紀守法、有責任感的公民方向轉變。 “醉駕入刑”這一小步,其實可以被看成我國法制進程的一大步——因為它甚至可能成為整個社會司法完善、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的肇始。這種時候,所謂的司法解釋,千萬不能給罪駕入刑裝上可以酌情處理的彈簧,否則,前面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有可能前功盡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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