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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輿論監(jiān)督和民意訴求嚴防死守,似乎已經(jīng)成為機關單位的行政慣性。一些機關大院構筑成了民意難以抵達的孤島。

就河南蘭考7名孤兒火災遇難事件,《人民日報》記者歸納了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希望民政部給予回應,一直沒有消息。1月8日上午,記者打了15通電話,想要了解民政部對采訪要求的安排進度,結果只得到一句“領導不在”。

一篇《民政部采訪記》,簡直是部活脫脫的《官場現(xiàn)形記》。在這《官場現(xiàn)形記》里,接受采訪的工作人員及相關領導,將機關單位推諉民意的作風演繹得可謂淋漓盡致。同時,更是將民政部無視中央轉變工作作風要求的態(tài)度展露無遺。

透過曲折的采訪歷程,讓人看到的仿佛是一場陷入僵持階段的足球賽:民意訴求和監(jiān)督輿論就像那大門口的足球,機關工作人員及業(yè)務干部則像那不斷傳球的隊員,其目的是防止“球”攻進大門,并接近作為“守門員”的主要領導。記者15通電話都沒有找到能給出答復的負責人,可見這些傳球隊員們的功力該有多么的深厚。

對輿論監(jiān)督和民意訴求嚴防死守,似乎已經(jīng)成為機關單位的行政慣性。無論是民政部這樣的大機關,還是基層政府的小機關,民意要想進去,首先都要通過重重機關。在各種推諉中,一些機關大院構筑成了隱形的迷宮、民意難以抵達的孤島。

將民意拒之門外,視輿論監(jiān)督為大敵,政府將離民眾漸行漸遠。7名兒童葬身火海,被遺棄的孤兒們再度被社會拋棄,面對公共輿論的拷問,民政部門怎能充當將頭埋進沙子的鴕鳥,無視問題的存在和責任的擔當。兒童福利存在缺陷,社會救濟不夠周到,這都是事實,敢于正視民意和承擔責任,愿意接受監(jiān)督和質詢,才符合民意的期待。

民政部工作人員推諉輿論監(jiān)督,只不過是大大小小行政機關作風的縮影。這種回避問題、逃避責任的態(tài)度,推掉的或許是他們眼中的“麻煩”,但抹黑的卻是權力的形象。民意在推諉中沮喪焦慮,監(jiān)督在阻礙中難以為繼,長此以往,政府機關難免在深宮大院里迷失職責,公信力也因此被不斷透支。

《人民日報》所揭示的,正是民眾所感受的;民政部某些工作人員表現(xiàn)的傲慢與推諉,也恰恰是政府與民眾的距離所在。面對《采訪記》揭露的一切,在中央轉變作風的要求下,上至部委,下至普通行政辦事機構,立在政府門前的隱性之墻,該拆除了。

昨日,民政部終于接受了新華社采訪,回應了蘭考事件,態(tài)度也還算誠懇,但是,這種態(tài)度如果早一點拿出來,又何必有此輿論風波?

□時言平(媒體人)

將生命與制度完善視作一筆值得的交易,這樣的邏輯太過冷血。

日前,河南蘭考縣民政局長等6人因袁厲害收養(yǎng)家庭火災事件被停職,官方稱火災因住宅內(nèi)兒童玩火所致。蘭考縣有官員表示,“7個孩子的生命,6名干部的擔責,若能換來孤兒救助體系完善及社會進步,我感覺值了”。(1月9日中國新聞網(wǎng))

7名孤兒的生命換來救助體系的完善,“感覺值了”,這是一種怎樣冷血的算計?蘭考大火已經(jīng)過去數(shù)日,相關官員也被問責,但是事后補救措施做得再到位,7個孩子的生命也無法挽回,這是無法消解的殘忍事實。在生的權利面前,有什么資格說7名孤兒生命換來了救助體系完善是“值得”的?

不容否認,重大事件倒逼政府建立完善機制,其中必然有代價。但是,我們首先應自省,這部分代價是不是真的無法避免?社會有沒有可能提前預判到風險的發(fā)生?當風險發(fā)生,前置責任永遠無法回避,如果我們無法在預判和防范上問心無愧,將生命與制度完善視作一筆值得的交易,這樣的邏輯太過冷血。

已發(fā)生的公共事件中,通常印證著這樣的邏輯,不出問題就無視問題,出了問題就重新重視,等到警覺性疲軟,制度的問題又被擱置起來,問題再次觸發(fā),一切回到原點重新來過。制度的修修補補,總在事故發(fā)生之后,領導高度重視,總是出現(xiàn)在事故的新聞表述里,社會為此支付的代價還少?誰又能說社會進步的增量能將這種代價折抵回來?

生命是個體的最高主權,只要社會有清晰的風險防范和責任機制,又何須以生命來換取制度完善?畢竟,沒有誰有義務為制度之弊埋單,也沒有誰愿意做那群被不幸選中的人?!爸档谩币徽f,注定是外部的冷血立場,對7名孤兒而言,他們本就不該逝去,又何所謂值得?

不管此次大火之后,孤兒救助體系就此得到了多大程度完善,社會獲得了多大的進步空間,但需要記住的是,制度的調(diào)整,不是在完成一筆以生命權利對換社會進步的交易,而是在償還制度之弊欠下的罪與罰,這是一場以社會深刻反思改進為終點的贖罪,在這場贖罪中沒有值不值得可言。

□熊志(媒體人)

“領導生病了”、“領導關機了”、“領導負責,我不知道”……河南蘭考7名孤兒火災遇難事件發(fā)生已經(jīng)5天,本報記者向民政部提出采訪申請,卻碰上了各種“踢皮球”,十幾通電話找不到負責領導。(報道見本報第六版)

“上面決心大,下面不落實,改不了頑疾?!敝醒肓Τ倪M作風,各地也都出了實招,但從昂貴的務虛會到千篇一律的官網(wǎng)回復,群眾也有擔心:改進會不會變成“一陣風”,吹一吹就走了,掉入“改過來又改回去”的周期律。

的確,一些人不是照章辦事,而是照“長”辦事,難免形成阻礙政令下達的“腸梗阻”。沒有明確指示的事先看一看,上頭可能為難的事先擋一擋,成為很多人辦事的潛規(guī)則。這種常年積累的慣性和文化本身,正是最應該轉的作風。

從記者“找不到領導”的遭遇也可以看出,公眾對作風建設周期律的疑惑,來自于“人治”判斷:再好的政策,也得要人來好好執(zhí)行。轉作風不是簡單的頂層制度,也不是空洞地喊喊口號,在具體執(zhí)行中,會遇到官場習慣、社會風氣、傳統(tǒng)積習等種種阻礙。僅僅停留在管住“吃點喝點拿點花點”的層次上,肯定不夠,而是需要寫一篇思想改進的大文章。

“領導不在”,也提出了更多改作風的難題:上下級關系總是存在,如何在考察、匯報、接待中避免被互相“綁架”?潛規(guī)則積習難改,如何避免掉入“法不責眾”的困局?傳統(tǒng)禮儀文化濡染,如何劃清奢侈浪費和正常消費的標準和界限?推動作風轉變不僅是思想問題,也是技術問題,需要思考制度化的設計。

只有政府主動采購民間收養(yǎng)者的服務,才能保障孤兒在最類似家庭的條件下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能夠讓更多的愿意承擔道義的袁厲害們不再寒心,繼續(xù)自己的善舉。

據(jù)報道,7日,袁厲害將其收養(yǎng)的最后一個嬰兒送往開封福利院以后,她流著淚表示,自己現(xiàn)在什么都沒有了,以后要把低保也還給政府,不再收養(yǎng)孩子。袁厲害20多年收養(yǎng)棄嬰的歷史或許就此畫上句號。

堅持了20多年的善行為何會畫上句號?袁厲害雖然能力有限,但她堅持撫養(yǎng)棄嬰,此過程中,地方政府不但沒有一句感謝,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也沒有充分的財政支持。但當出現(xiàn)重大事故時,卻將袁厲害推向風口浪尖,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袁厲害因此寒心也很正常,畢竟她收養(yǎng)棄嬰是基于道義而非義務,她承受的壓力和獲得的官方支持是不對等的。

在政府集中供養(yǎng)孤兒能力不足,而國際上又積極提倡家庭寄養(yǎng)模式的背景下,只有政府主動采購民間收養(yǎng)者的服務,才能保障孤兒在最類似家庭的條件下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能夠讓更多的愿意承擔道義的袁厲害們不再寒心,繼續(xù)自己的善舉。

我國的孤兒安置方式,有政府集中供養(yǎng)、親屬撫養(yǎng)、家庭寄養(yǎng)和依法收養(yǎng)等形式。從蘭考這個案例來看,當?shù)貨]有接受棄嬰的福利院,而市民向民政部門交送棄嬰的流程過于繁瑣,距離最近的開封福利院的接收能力相對有限,而有缺陷的兒童也很難被國內(nèi)家庭領養(yǎng)。在這樣諸多難題的背景下,袁厲害作為提供家庭寄養(yǎng)模式的收養(yǎng)者,接受大量有缺陷的兒童,就形成了對地方政府公共服務不足的重要補充。

事實上,像袁厲害這樣的民間收養(yǎng)者還有很多。也有地方在積極嘗試引入國際最先進的家庭收養(yǎng)模式,如江蘇省民政廳宣布將在全省13個地市建立收養(yǎng)家庭評估機制,嚴格把關老百姓收養(yǎng)孤兒資格??己擞幸庠敢灿心芰Φ母改?,接受有缺陷的兒童進入家庭生活,同時政府為這些家庭提供補貼,也同時為兒童生活費提供補貼,而且民政部門還會跟進調(diào)查,如果發(fā)現(xiàn)不合適,還會及時停止收養(yǎng)關系。

可以想象,如果蘭考縣政府參考這個模式為袁厲害及其他愛心人士提供資助,改善袁厲害的居住環(huán)境,提供孤兒的生活補助,減少每個家庭收養(yǎng)的人數(shù),火災悲劇或許可以避免,也可以在沒有福利院的蘭考地區(qū)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政府支持、民間收養(yǎng)的福利體系。

我國的孤兒總數(shù)大約在70余萬,在完善的孤兒支持體系建立完備之前,還有大量的“袁厲害”在民間存在,而他們也都和袁厲害有著相似的處境和心理。這些民間收養(yǎng)者收養(yǎng)的孤兒數(shù)量在孤兒總數(shù)中占比并不高,對應而言,建立政府采購民間收養(yǎng)孤兒的體系所需要的預算也并不沉重。

讓袁厲害們寒心也是讓每一個有愛心的人士寒心,對于文明社會而言,這會是讓人疼痛的傷疤。為了讓袁厲害們不再寒心,地方政府該做些什么了。

□姚遙(公益人士)

河南蘭考棄嬰火災仍在被關注之中。當事人袁厲害因為突發(fā)心臟病住進了醫(yī)院,蘭考當?shù)毓俜絽s急著為自己的救援行動表功。同時,民政部也下發(fā)通知,從1月上旬開始,用一個月時間,在全國開展一次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情況大排查行動。通知要求,在排查的基礎上,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中不具備養(yǎng)育條件和安全保障的,抓緊將孤兒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于已簽訂合辦協(xié)議,排查中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整改等等。

當孩子的哭聲穿越蘭考的大火,我們真的太需要一場對孤兒的拯救行動了。七死一傷的突發(fā)火災悲劇,這既是在展現(xiàn)個體收養(yǎng)者力量之孱弱,也是在倒逼相關機構公共舉措補位的出臺。民政部即將開展的孤兒收留情況大排查,正是循此路徑。有對收養(yǎng)權責的明確舉措,有對收養(yǎng)場所安全隱患的消除要求,應該說,孤兒大排查的發(fā)軔善意是不容置疑的。

蘭考火災的責任需被進一步厘清,袁厲害也不能簡單地被扣上“非法收養(yǎng)”的帽子,孤兒大排查的初衷必須被肯定,只是,對于那些“流放式生存”或者被零散收養(yǎng)的孤兒們來說,所謂的大排查就真的能給他們帶來足夠的溫情與完整的結局嗎?一個“排查”,本身已帶有對收養(yǎng)孤兒的個人或民間機構的“不滿意”,而關于整頓,最終也只是為了重建孤兒收養(yǎng)領域的安全與秩序。類似的努力固然不應被否定,但對于被收養(yǎng)的孤兒們來說,這顯然還遠遠不夠。較之社會孤兒,他們最需要的,其實是一個追求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收養(yǎng)制度。

棄嬰與孤兒的話題,首先是兒童保護與兒童福利的話題,這是不爭的事實。誠如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所言,對于蘭考火災,不能就事論事,而應首先反思其中政府責任的缺失。其實并不僅僅是蘭考袁厲害的不懈收養(yǎng),其他民間的孤兒救助情況也大同小異,除卻少數(shù)情形外,它們多緣于地方民政部門對社會孤兒的救助不力。恰是地方政府的責任缺位,才有了袁厲害般社會化救助渠道的出現(xiàn)。這些收養(yǎng)人也許撫養(yǎng)能力不夠,撫養(yǎng)場所也存在種種問題,但作為一種看得見的事實,他們是不可或缺的,至少是對孤兒們而言,這是最不壞的救濟。

以此對照,旨在以廓清民間孤兒收養(yǎng)領域秩序的大排查行動,至少對民間愛心有著某種“偏見”。而這樣的“偏見”,造成的后果很可能就是具體執(zhí)行上的陷阱。倘若強制取締了“不合格”之收養(yǎng)人的收養(yǎng)權利,而對孤兒的財政資助以及收養(yǎng)孤兒的福利機構建設跟進不到位,那么結果只能是讓更多的孤兒處于無庇護的冰冷境地。這是可想象的結果,也早已被類似的整頓、強行取締行動所驗證。譬如在一些地方,公共管理并未試圖做出改變,而強行“一刀切”地取締當?shù)氐乃小昂谟變簣@”或“黑校車”,最終造成情形是更惡劣的上園難、上學難。

拯救孤兒,收編愛心其實與廓清秩序一樣重要。讓孤兒擁有溫情可依的路徑是什么?是細化對孤兒的個體救濟,以及建設起足夠的孤兒福利機構,并以穩(wěn)定財力投入保證其正常持久地運轉。但必須承認的是,這些舉措暫時還無法在短期內(nèi)完成。它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困頓現(xiàn)實,也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須更多地尊重與依賴于民間的慈善力量。從這個角度說,重建民間收養(yǎng)領域的秩序固然可行,但比它更重要的是,“收編”與資助民間的孤兒收養(yǎng)人。以公共服務的提供讓收養(yǎng)行為更規(guī)范,以公益救助力度的加大讓收養(yǎng)者更有力量。關于這些,公共管理者需要意識到,一樣需要切實地去兌現(xiàn)。

即便許多年后,談起關于孤兒的社會救助,蘭考火災注定會成為繞不過的沉重佐證。但無論如何,有一點是必須被記取與踐行:拯救孤兒,是為了讓他們擁有更多關切,而不是生活得更糟糕。

蘭考縣私人收養(yǎng)所的一場火災,7人遇難。除一名20歲的殘疾青年,其余皆為5歲以下的嬰幼兒,最小的僅7個月。實際上他們有一個共同的身份:因殘疾或重病被父母遺棄而被同一個“愛心媽媽”收養(yǎng)的棄嬰。他們死了,有人悲憫,有人落淚,卻沒有丁點來自親人的痛惜與哀傷。

棄嬰是一個問題:有人生,無人養(yǎng),父母既違逆天良,也拒擔法定義務。棄嬰死于非命是另一個問題:棄嬰的收養(yǎng),是放任于民間,還是著力于制度規(guī)范、政府履責?

事情可追溯于26年前。在蘭考縣人民醫(yī)院門前擺攤的袁厲害,從1986年起至今收養(yǎng)的棄嬰已超過100個,是媒體稱譽的“愛心媽媽”,也是實際上的棄嬰收養(yǎng)專業(yè)戶。一個小小的蘭考縣,為什么有這么多棄嬰?除了貧困,有沒有導致胎兒致病致殘更深層次的環(huán)境生態(tài)問題?這樣的追問,也許比對棄嬰者的道德譴責更迫切、更重要。

當剛出世的生命成為棄嬰,沒多少人在意棄嬰產(chǎn)生的原因,甚至司空見慣,以致民警安置棄嬰時也習以為常直接送往袁厲害。當棄嬰葬身于火海,不少置疑的眼光卻十分敏感而犀利,說她收養(yǎng)孩子是為名攏錢。

目前袁身邊還有39個收養(yǎng)的孩子,奶粉、尿不濕、請雇工,“一個孩子平均四五百元”。也就是說,收養(yǎng)棄嬰僅有愛心還不夠,還需必要的經(jīng)濟條件來支撐。20個孩子上了戶口,一個季度也就能領到總計4000元的低保。這是一個簡單的算術:圖財?shù)娜?,誰會如此收不抵支的“攏錢”呢?

所謂“為名”,也不過是媒體筆下的“愛心媽媽”、“家喻戶曉的好人”,可在政府眼里,她始終是一個“不具備收養(yǎng)資格”的收養(yǎng)者。而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招致丈夫的不滿與分居。如果這就是“為名”,除了見識道德苛求的邏輯,我們只有一聲無奈的嘆息。

我想說,袁厲害首先是一個好人。不知道為什么她有這樣的名字,即便為收養(yǎng)棄嬰而改名為“袁心善”“袁溫暖”,我也不認為是作秀,而是人性的自然張揚。收養(yǎng)棄嬰是拯救生命的至善大德,至少讓被拋棄的生命免于野狗的撕咬,凍餒的剝奪。盡管她沒能給這些不幸的生命更好一些的生活環(huán)境,更好一些的人生造化,但這不是她的責任,更不是她的錯。讓棄嬰活下去,長大成人,有工作有家庭,這還不夠嗎?

當然,愛心還須量力而行。力不從心,勉為其愛,無論多么真誠無私,也可能使善舉南轅北轍,甚至直抵災難。這是袁厲害不能不接受的教訓。

對社會而言,棄嬰的產(chǎn)生是悲劇,棄嬰被收養(yǎng)之后不能健康成長、命若微塵,是另一重悲劇。最需要置疑、問責的不是收養(yǎng)者,而是當?shù)卣诒瘎‘a(chǎn)生之前是否發(fā)現(xiàn)了什么,做過什么;悲劇之后又該怎樣反省,如何采取措施,讓棄嬰更少一些,讓不論以什么形式收養(yǎng)的棄嬰不至于沒有起碼的生活保障,像小草一樣自生自滅。

河南蘭考縣冬天里的一把無妄之火,奪走了袁厲害收養(yǎng)的7個孤殘孩子的生命。人們在對這樁慘劇尋根究底:袁厲害25年收養(yǎng)超過100個孩子,究竟合不合法?慘劇發(fā)生,是慈善之痛還是政府之失?

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蘭考縣表示將對全縣安全隱患拉網(wǎng)排查,嚴厲打擊民間收養(yǎng)行為,2013年將建好福利中心,不再出現(xiàn)一起嬰兒無人收養(yǎng)的情況。

沒有“非法”的愛心,棄嬰的命運會怎樣?

李龍:7個孩子之死令人痛心,袁厲害遭遇令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說到法律責任,袁厲害應當為7個孩子之死負責,這是不容置疑的。不過我更關心的是,袁厲害被指借收養(yǎng)棄嬰賺錢,這個必須調(diào)查清楚。倘若說法失實,可以還袁厲害清白。如果屬實,那才是對慈善的最大傷害。而假如袁厲害的收養(yǎng)非法,是該“一刀切”地關閉其“收養(yǎng)所”?還是通過某種途徑,來使其合法化?

練洪洋:袁厲害的行為屬于非法收養(yǎng)是無疑的。不忍孩子受罪,將棄嬰抱回家,愛心日月可鑒,但領養(yǎng)孩子不是撿回一個物品,孩子的戶籍、撫養(yǎng)、教育、醫(yī)療、就業(yè)等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相關法律的確認,僅憑愛心是不夠的??晌覀儾环练磫栆幌拢杭偃缭瑓柡]有收養(yǎng)那些棄嬰,他們的命運又會如何?因而法律需要作出適度調(diào)整,一方面讓收養(yǎng)者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識,不能總是先斬后奏,先把孩子領回家,再來為孩子申請戶籍、低保等;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實情,不能一聽到非法就想到關閉,而應反思如何讓其合法化。全社會都要反思,尤其是立法、行政部門,多想辦法,讓更多的愛心匯聚。

非法收養(yǎng),為何得到相關部門“默許”?

練洪洋:袁厲害的非法收養(yǎng)之所以能長時間存在,一是當?shù)叵嚓P部門的“默許”。整個蘭考縣都沒有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即使交到民政局,最后也要輸送到開封市福利院。但開封市福利院承接能力也很有限。因此,蘭考縣民政局明知袁厲害不完全具備收養(yǎng)條件,卻為其提供低保、戶籍辦理等幫助,這是在以合法的途徑認可、鼓勵袁厲害的“非法收養(yǎng)”;二是在政府缺位的前提下,袁厲害的收養(yǎng)彌補了社會救助的缺失。也就是說,袁厲害以“私自收養(yǎng)”的形式承擔了政府本應負起的責任。

譚敏:政府本應是孤兒收養(yǎng)的第一責任人。可是,我國不僅沒有單獨的兒童福利立法,保障每個孤兒都能得到政府的照顧,財政投入亦十分微薄。加之在孤兒身份認定上手續(xù)的繁復,導致許多棄嬰孤兒也難以得到社會愛心人士的收養(yǎng)。這些孤兒失去家庭的關懷,也享受不到制度的福蔭。從蘭考事件中吸取教訓,國家必須成為孤兒福利的保障者,從制度層面上保證他們不至于陷入疾病、饑餓和無人看管的危險。

如何完善收養(yǎng)制度,讓棄嬰享受更多社會關愛?

李龍:近些年,中國已開始出現(xiàn)孤兒數(shù)量增多而收養(yǎng)件數(shù)卻下降的趨勢。據(jù)統(tǒng)計,到2010年,中國孤兒人數(shù)已經(jīng)達到了71.2萬。2011年,全國辦理家庭收養(yǎng)登記31424件,比前一年下降9%。并非是人們?nèi)狈坌模瑮墜氪蠖嗍怯胁〉幕蚴菤埣踩?,如果沒有國家救助政策的扶持和兜底,一個病孩足以讓一個正常家庭陷入困境。就算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全國有許多家庭想對地震孤兒伸出援手,可是,殘疾孤兒卻少人問津。因此,對于收養(yǎng)孤兒的家庭,政府應該出臺政策,比如減稅、醫(yī)療補貼等,讓更多的人能夠加入進慈善的行列。

譚敏: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多年,許多有條件的家庭有收養(yǎng)孩子的意愿,可是,按法律規(guī)定,我國的收養(yǎng)、領養(yǎng)都要通過民政部門,而手續(xù)繁瑣,限制頗多,讓很多人望而卻步。一邊是需要得到家庭照顧和溫暖的孤兒沒有去處,一邊是想收養(yǎng)的家庭卻無法收養(yǎng)。為什么有關部門不能簡化收養(yǎng)手續(xù)和流程,降低收養(yǎng)門檻,讓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形成政府、民間和個人的良性互動,讓大家都能為關愛和幫助棄嬰孤兒盡一份力。

練洪洋:要完善收養(yǎng)制度,政府首先要承擔責任。此事直接暴露出政府部門主導的兒童福利設施供給不足,接下來政府必須在增加基層社區(qū)、村鎮(zhèn)的兒童福利??钔度肷霞哟罅Χ?;其次,政府要肯定民間慈善力量對政府兒童福利體系的補充作用,為全社會“愛心媽媽”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輔導和硬件支持,形成政府和民間共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格局;最后還要修改相關法律,現(xiàn)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收養(yǎng)法》很難完全覆蓋民間自發(fā)收養(yǎng)棄嬰孤兒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如何讓法律與時俱進,很有必要。

讀完河南蘭考孤兒收養(yǎng)所火災的有關報道,忍不住流出了眼淚。這是一位在醫(yī)院門口擺攤的婦女袁厲害的“私人收養(yǎng)所”,七個被收養(yǎng)的孩子在大火中窒息而亡。破舊的棉被帶著燒焦的痕跡,堆積在一起,更堵在人的心里。

“五孩(男,20歲);小雨(女,約5歲);扎根(男,4歲);傻妮(女,3歲);小啞巴(男,2歲);男嬰(男,1歲);男嬰(男,7個月)……”這是媒體列出的遇難者名單。除了“小雨”還略像個名字外,其他的人則是真正的無名者,這些有殘疾的生命像塵埃一樣消散在人間。

和同事討論起這則新聞,試圖寬慰我的同事講了兩則故事。一個同事回憶,小時候村里有個好吃懶做的婦女,據(jù)說把兒子送給附近駐軍的一個營長了。消息傳出,全村人都羨慕這孩子好命!人窮則情薄,骨肉之間也無非如此。

另一位同事則說起自己身邊的“魔幻現(xiàn)實”:幾年前,離家20多年的前大姨夫,突然被東北某地的民政部門送回老家。此時,他已重病、癱瘓,不得不和90多歲的老母親住在一起。春節(jié)期間,老母親被其他兄弟接去過年,他一個人凄涼地走了,不知是病死還是餓死。他曾要求母親給他買藥,母親抱怨說,我90多歲了,還要給你去買藥?他重病時,也曾打電話讓兒子去接他。兒子沒有去,一句“過去20多年你在哪兒”就讓他啞口無言。

這兩個讓人悲傷的故事,依然沒有減輕我的憤怒感——為大火中喪生的蘭考孤兒感到憤怒。人窮則情薄,這是人性的弱點。而這,也恰恰是諸如兒童福利院這樣的公共組織存在的意義所在。社會救助機構的職責,就是彌補個體之力不足和德之失。

說句也許不恰當?shù)脑?,成人有選擇的權利,就要有為自己選擇負責的勇氣。而孩子,不具備選擇權,他們既無法對抗大人的遺棄,也無法應對某些成人的精神暴力;他們不能選擇出生在什么樣的家庭里,甚至無法選擇健康地出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孩子是“零”,是“原”,需要包括政府在內(nèi)的社會的無條件關愛。

對,“無條件”是我要說的關鍵詞,因為幾乎所有人強調(diào)的都是“條件”。從1986年起,袁厲害收養(yǎng)的棄嬰已超過100個。其間,當?shù)毓埠兔裾块T都曾將棄嬰送到袁厲害家。但是,袁厲害的收養(yǎng)條件并不好,孩子們的生活環(huán)境衛(wèi)生差,甚至吃不飽飯、看不起病,死亡率高達30%。在問及為何多年沒有對這些孩子進行救助時,當?shù)孛裾块T的回應是沒有強制執(zhí)法權。

直到去年底,國家民政部才批準蘭考建設兒童福利中心,此前,被遺棄的孩子都得送到開封市兒童福利院。而開封市兒童福利院一度“因為條件限制”,不接受開封以外的棄嬰。

這些看似頭頭是道的理由,其實要么消極無為,要么蠻橫無理。民政費用是純財政支出,政府預算應該充分考慮,才能保證包括社會福利救濟在內(nèi)的政府各項基本職能的實現(xiàn)。什么都可以講條件,唯有生命不能講條件;什么都可以等,唯有孩子不能等。

去年11月15日南都全媒體·奧一網(wǎng)聯(lián)合廣東省捐贈換書中心、廣東省慈善總會·愛心點對點公益基金共同發(fā)起“幸福書單公益行動”,號召各界為西部山區(qū)孩子捐款捐書。然而到去年12月15日活動結束后,僅募捐到200多本書和100元捐款,遠未達到7317元的募捐目標。有網(wǎng)友表示,不愿捐并非缺乏愛心,而是缺乏對募捐機構的信任。(《工人日報》1月7日)

這100元募捐款確實太寒磣了,但還有網(wǎng)友嫌捐多了,追問是誰捐了這100元。由對地方慈善總會的不信任發(fā)展到對捐款者的惡意攻擊,這表明我國官辦慈善在公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已降至冰點。

其實,這次活動的發(fā)起方除了廣東省慈善總會,另外兩方都是媒體,由媒體參與發(fā)起的慈善活動本不該遭遇這樣的尷尬。而且,它有明確的捐贈方向和對象。應該說,本次活動的效率和公信力是有基本保障的。但事情可能恰恰糟在這里:活動方打出了廣東省慈善總會的旗號——在郭美美事件導致紅會公信力大幅下降的時期,誰還愿捐款給慈善總會呢?官辦慈善落到如今這般悲慘境地,不能怪國人沒善心,實在是因為慈善機構自己太不爭氣,太讓國人失望。論責任,全在官辦慈善機構自身。

就在上述新聞曝光的同時,《新京報》轉發(fā)了1月6日晚央視《1+1新聞面對面》節(jié)目播出的有關兒慈會的后續(xù)消息:知名網(wǎng)絡爆料人士周筱稱,兒慈會13個專項基金自成立以來支出一直空白,其中一個名為“少兒健康專項基金”的項目沒有任何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最大項目支出60萬元是用于宣傳推廣。他通過對比兒慈會2011年度部分銀行流水賬單與兒慈會官網(wǎng)捐款支出,發(fā)現(xiàn)了異常現(xiàn)金流動情況。筆者當晚看了這期節(jié)目,感覺可用一句話概括:一筆爛賬的兒慈會至今尚無接受監(jiān)督的誠意,仍在敷衍爆料人和公眾!

將兩則新聞比照著讀,筆者越發(fā)覺得“幸福書單公益行動”遭此敗績不是偶然。痛定思痛,官辦慈善機構是到反思和謀求新路的時候了。“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要變就要大變,單靠修修補補是無法重建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度的。鑒于目前官辦慈善機構的一系列弊病,如官員兼任慈善機構領導、行政化色彩濃厚、官僚主義盛行,再加上論資排輩、效率低下、自主性差、不透明、不規(guī)矩,甚至有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有必要對慈善機構進行機構改革,與國外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趨勢合拍,由政府行為過渡到社會行為,對部分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實施去行政化、去壟斷化、去暗箱化,還原慈善事業(yè)的民間屬性。同時,大力鼓勵發(fā)展民間慈善事業(yè),給社會組織松綁,降低社會團體申報門檻,放手讓民間慈善力量自由成長和競爭。

馬后炮式的“高度重視”、“親臨一線”,不如認真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1月5日,河南省蘭考縣通報民辦收養(yǎng)所火災事故的情況。媒體報道稱,在7個幼兒死亡的事實面前,官方通報中不但有市縣領導“高度重視”、“重要批示”,還有各級領導“親赴現(xiàn)場”、“親臨一線”,其居高臨下、自證有功的味道十足。

針對民辦收養(yǎng)所發(fā)生的火災事故,圍繞7名幼兒死亡的悲劇,當?shù)氐摹笆鹿释▓蟆睉斦J真嚴肅查出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癥結”,實事求是地檢討工作中存在的“短板”與“軟肋”。然而,“事故通報”居然成了“表功簿”,如此對待自身問題,讓人心寒。

如果說,領導的“高度重視”、“重要批示”等,都能夠成為實際行為,并出現(xiàn)在事故發(fā)生前,那么當?shù)氐墓聝壕戎ぷ骺峙虏粫绱舜嗳?。如果當?shù)卣跋嚓P部門能夠真心誠意關注孤兒救助工作,這起惡性事故可能會得以避免。然而,面對多名孤兒死亡的悲劇,面對當?shù)卣撚胁豢赏菩敦熑蔚膶擂维F(xiàn)狀,可以說,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顯然是被動的。

人們有理由懷疑,有關官員或許只是為保住“烏紗帽”或推脫責任,才被迫進行“馬后炮式”的“高度重視”、“親臨一線”。

近年來,此類“事故通報”并不鮮見。每遇重特大事故,有些地方政府總是試圖把問題“最小化”,所謂的“事故通報”,也便順理成章演變成了“表功簿”。這樣的“表面文章”,是官員政績觀嚴重扭曲的結果。

□陳國琴(職員)

原本要給這些棄嬰一個活路,沒想到他們卻喪生火海;原本作為正面典型宣傳的“愛心媽媽”,卻成了一些人眼中“非法收養(yǎng)”致人死亡的肇事者。發(fā)生在河南蘭考家庭收養(yǎng)者袁厲害家中的火災,最終導致7人死亡,其中6名是兒童。好人袁厲害的遭遇,讓人感到蹊蹺又痛心。

悲劇發(fā)生后,袁厲害之前靠擺小攤收養(yǎng)近百名棄嬰和孤兒的事跡又被翻出;人們在痛悼這些可憐孩子的同時,也表達了對袁厲害的同情和敬意。但令人心寒的是,當?shù)赜嘘P部門馬上出來說,袁厲害不符合收養(yǎng)條件,屬于“非法收養(yǎng)”,并將其帶走協(xié)助調(diào)查。隨后在輿論壓力下,蘭考官方才承認對這些棄嬰和孤兒未盡到救助和監(jiān)管責任;同時也認識到“非法收養(yǎng)”的說法不妥,應該改為“私自收養(yǎng)”。

其實,用收養(yǎng)法“無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能力”等要求來衡量袁厲害的做法,原本就是張冠李戴。袁厲害收養(yǎng)棄嬰和孤兒,嚴格來說不是法律上的收養(yǎng)行為,而屬于民間慈善的范疇。由于能力和條件所限,袁厲害養(yǎng)育這些孩子,確實有力不從心或者不規(guī)范之處。但正如袁厲害本人所說,如果當初不收養(yǎng)他們,這些先天有病殘被遺棄的孩子,可能會在大街上被凍餓而死?!熬褪且o孩子一個活路”,這種樸素的善念,支撐著袁厲害二十多年的善行。一手養(yǎng)大近百個身體有殘缺或病患的孩子,其間的辛苦和付出,不是一般人所能體會的。況且,蘭考民政部門也確認,沒有發(fā)現(xiàn)袁厲害有拿收養(yǎng)的孩子牟利行為;當?shù)鼐用窈椭猷従右惨恢抡J為,袁厲害是個好人,善心可嘉。

如果要說責任的話,袁厲害其實在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替很多人承擔了不容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首先當然是棄嬰的父母,他們輕易放棄了對親生孩子的撫養(yǎng)之責??赡芤驗樨毨?,或者有其他難處,但這都不是輕易放棄生命的理由。

當然,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有棄嬰和孤兒,都存在收養(yǎng)和救助的社會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政府部門應承擔首要責任。某種程度上說,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納稅養(yǎng)著政府官員,就是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的。

然而,蘭考縣有關部門做了什么呢?袁厲害收養(yǎng)棄嬰和孤兒,已經(jīng)持續(xù)了20多年,不規(guī)范也不是一天兩天了,為什么一直沒有解決?在袁厲害的事跡被媒體廣泛報道時,當?shù)卣阉斪龅赖履7缎麄?,感覺與有榮焉。對于袁厲害遇到的困難,當?shù)匾苍o出了解決方案,一二三四列得很詳細,但基本都沒有兌現(xiàn):承諾中的福利院,至今沒有建成;集中救助和護理場所,也不知道在何方;對于愿意收養(yǎng)的個人和機構,也沒見進行必要的資格核查和經(jīng)濟補助。結果是,這些可憐的孩子,依然在垃圾堆一樣“不達標”的環(huán)境中生活,直至被大火吞噬。如一位網(wǎng)友所說,一個擺小攤的婦女,承擔了民政、計生、婦聯(lián)、紅十字會等一干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責任,還怎么好意思指責她“私自收養(yǎng)”?

其實,蘭考方面之所以強調(diào)袁厲害的行為不合法,不是反思和擔責,更像是為了推卸責任。這幾乎成了一些地方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慣常思維。看似反應比以前快了,但一心想的只是滅火;要應對的只是負面輿論,而不是解決背后的問題。在畢節(jié)事件、光山事件的處理中,都可以看到這種危機公關思維的影子。但是存在的問題不解決,危機公關的手法再熟練,也是揚湯止沸。在蘭考,關于棄嬰和孤兒救助,去年就有了一個詳細方案,但仍未能阻止這些孩子走向火坑。7個生命的代價,能觸動一些人麻木的思維,換來這些規(guī)定的落實嗎?

河南蘭考的一場火災,讓一群生活在特殊“家庭”的孩子們,以最不幸的方式走入公眾視野。尤其是7名遇難的孩子,從最初的無依無靠,到遇上“愛心媽媽”的救助,他們稚嫩的生命歷經(jīng)幾番波折,無不讓觀者痛心垂淚。

目前,對事故的拷問看似呈現(xiàn)出一幅交錯不清的圖景,而官方的表現(xiàn)不免讓人失望。蘭考官方認定袁厲害收養(yǎng)棄嬰的行為不符合規(guī)定,并坦言曾對她的行為默許且給予幫助。在當?shù)卦缫杨H有名氣的袁厲害,究竟是無私的愛心人士,還是違規(guī)收養(yǎng)棄嬰,抑或涉嫌從中牟利?官方?jīng)]能厘清的不僅是袁厲害行為的性質,首先就沒有明確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

在孤殘兒童的扶助上,政府理應充當堅實的基底,義不容辭地接收和主動收留任何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蓪嶋H上,由于財力和投入等原因,一些地方并沒有提供足夠“保底”的福利。據(jù)民政部2008年的統(tǒng)計,我國的各類福利機構僅能滿足0.7%孤殘兒童的撫養(yǎng)需要。

撫育孤殘兒童,政府的責任是兜底,在這方面需要建立強大的國家福利體系,我們的欠賬還太多。也就是說,政府起碼要保障孤殘兒童的生存權、健康權。但從兒童的長遠成長看,最好的方式還是家庭收養(yǎng),家庭是社會最基本最穩(wěn)固的單元,相比公共和社會福利機構,家庭能夠為孩子身心健康創(chuàng)造更好的條件,培養(yǎng)他們的基本人倫情感。所以說,并不是國家福利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才鼓勵家庭收養(yǎng),減輕國家負擔,而是要雙頭并進。

然而,在引導與促進社會力量方面,制度氛圍依然非常缺乏。目前要想順利合法收養(yǎng)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出于保護兒童的嚴格要求,以及受到以計劃生育為代表的人口政策影響,我國目前在收養(yǎng)條件與程序上的限制較為繁瑣。盡管從1999年4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已做過適當修改,對收養(yǎng)人年齡的要求已從35歲放寬到30歲,也有明確條款說明收養(yǎng)孤殘兒童不受有無子女和收養(yǎng)人數(shù)的限制,但在具體受理收養(yǎng)申請的實踐中,合法收養(yǎng)的操作依舊很困難。

此前,媒體報道過不少艱難努力卻無法通過收養(yǎng)手續(xù)審批的例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種現(xiàn)狀。因此,有意愿也有條件的家庭可能放棄收養(yǎng)孩子,而 “私自”收養(yǎng),以及像袁厲害這樣,作為收養(yǎng)人并不“合格”的情況很普遍,甚至成為目前收養(yǎng)實態(tài)的主流。更有甚者,外國人收養(yǎng)中國孩子反倒比中國人更容易。

從根本上溯源,現(xiàn)行的兒童福利和收養(yǎng)體制都還沒有擺脫對人口嚴格管控的思路習慣。兒童有權利得到特殊的照顧,當他們不幸失去血親家庭的關愛時,不能同時失去作為祖國花朵的資格。為此,財政投入與法律、行政層面的鼎力支持都不可或缺,從制度和操作上都應該最大限度創(chuàng)造條件鼓勵社會力量的加入。

這種“護航”更應是一種守護、監(jiān)護。它的第一層含義是“呵護”,第二層含義則是“監(jiān)管”。

一場大火,奪去了河南蘭考數(shù)名棄嬰的生命,也瞬間焚毀了棄嬰收留者袁厲害頭頂“愛心媽媽”的光環(huán)。

一個20多年來用自己微薄收入收留了近百名棄嬰的平凡婦女,一個給了近百名遭父母拋棄的可憐孩子第二次生命的中年小販——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其行為達成的客觀效果是積極的,正是這種微弱民間力量的介入,對沖了一個特定區(qū)域可能存在的人道風險和公權缺位。我們注意到,蘭考縣5日新聞通氣會對袁厲害的最終定性,其行為“是一種珍惜生命的行動,是一種社會責任擔當?shù)膼坌男袆印薄?/p>

其實辨析和討論袁厲害收養(yǎng)棄嬰行為的動機與道德問題,只是此次大火燒出的淺層問題,真?zhèn)问欠侨绾?,隨著時間推移并不難弄清楚,更深層次的反思還是:如果沒有這場大火,袁厲害的個人救助行為還會不會轉瞬間成為“違法收養(yǎng)”?如果沒有這場大火,她那極度有限的收養(yǎng)能力和逼仄窘迫的家庭環(huán)境,會不會為有關部門敲響警鐘?又還有多少像袁厲害這樣的普通民間愛心人士的愛心事業(yè),仍處于化外之民般的尷尬處境……

愛心事業(yè),因其獨特的屬性,尤其需要政府職能部門的“愛心護航”,而不是“大撒把”式的相反做法。這種要求源于現(xiàn)代政府的公共屬性,公共權力的運行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宗旨,如何為公民提供與政府能力相匹配的公共服務,當屬所有公權部門的基本職業(yè)倫理。

這種“護航”,“護”當然是第一位的,但也絕非單純的放任甚至袒護,而更應是一種守護、監(jiān)護。它的第一層含義是“呵護”,第二層含義則是“監(jiān)管”。

縱觀近些年有關職能部門對待慈善、公益等“愛心事業(yè)”尤其是民間愛心事業(yè)的態(tài)度,能達到第一層要求已屬不易。仍以蘭考火災為例,袁厲害20多年靠擺攤養(yǎng)育著大批棄嬰和孤兒,一個事實毋庸置疑:袁厲害曾被媒體大量報道,她收養(yǎng)棄嬰條件之簡陋、孩子們生活環(huán)境之粗放,當?shù)赜嘘P部門沒理由、也不可能沒有耳聞。然而,當?shù)赜嘘P部門充其量只是“默許”了袁厲害的家庭收養(yǎng)行為,卻沒有在發(fā)揮自身職能、為棄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上下更多工夫。相反,火災發(fā)生后有關方面的第一反應竟是將責任全數(shù)推給袁厲害,儼然有將這位曾經(jīng)的“愛心媽媽”形容成“黑心媽媽”之勢。此種過河拆橋,令愛心人士齒寒;這種尸位素餐,顯然與“逢山開路、遇河架橋”的實干精神相悖。

至于第二層要求,更有整體缺位嫌疑。由于公益組織、慈善團體的特殊性,主管部門在監(jiān)管上過于寬松、寬容,我們不妨稱其為“尊重式忽視”或“重視式縱容”。從近幾年郭美美、盧美美、紅會官員公款買內(nèi)褲、過期學生營養(yǎng)餐、紅會萬元餐、買賣獻血證等負面事件頻頻于民間曝光,讓公眾偶然管窺愛心事業(yè)巨大的監(jiān)管黑洞。這種監(jiān)管缺失,挫傷的是愛心事業(yè)的公信力,損害的是職能部門的公共形象。此次蘭考火災,也充分暴露了這一點。袁厲害家極其簡陋的條件、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有關部門顯然玩忽職守,并未真心重視、用心幫其整改和完善,方才釀成慘劇。袁厲害非官方的草根身份,不應成為其私人收養(yǎng)所受到漠視的理由;同理,她頭頂“愛心媽媽”的社會贊譽,亦本不應成為監(jiān)管上網(wǎng)開一面的借口。

火苗吞噬了生命,也暴露出“違法”的愛心與缺失的救助、缺位的監(jiān)管之間的矛盾。缺了公共權力的善意監(jiān)護,“袁厲害們”就算沒遇到火災,也很難走得更遠……

“默許”與“放手”背后,是對政策上一些有風險“灰色地帶”的放任,也折射出法律意識的淡薄

提起豫東黃河故道的蘭考,國人往往想到一個光輝的名字——焦裕祿,為百姓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優(yōu)秀縣委書記。而今,蘭考卻和另一個名字難解難分——袁厲害。

蘭考冬天里的一把火,奪走了袁厲害收養(yǎng)的7個孤殘孩子的生命,舉國為之心痛。媒體在對這樁慘劇尋根究底:袁厲害25年收養(yǎng)超過100個孩子,究竟合不合法?慘劇發(fā)生,是慈善之痛還是政府之失?其實,整件事情未必那么復雜。收養(yǎng)法很明晰,民政救助制度亦有規(guī)定,甚至當?shù)氐念I導干部都坦承袁厲害“不完全具備收養(yǎng)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蘭考仍然出事了,責任人或許不僅僅是那位不識字的中年婦女。

請允許我們遙想一下,假如焦裕祿遇到袁厲害和她收養(yǎng)的孤殘兒童,會發(fā)生什么?袁厲害以“愛心媽媽”馳名久矣,收養(yǎng)行為持續(xù)25年,盡管收養(yǎng)條件極差,卻連當?shù)?10碰到棄嬰都往她這里送。因此,當?shù)刂饕I導沒有理由不知道其人其事?!敖乖5摗迸龅健霸瑓柡Α钡膸茁?,是很高的。

當年的縣委書記焦裕祿對蘭考百姓感情深厚,忍住肝癌之痛率領全縣抗擊自然災害,群眾身上有多少泥,他身上就有多少泥。逢年過節(jié),他專往貧困戶家里鉆,他對一位病臥在床的老大爺說,“我是你的兒子”;有人要裝修他的辦公室,他說:“坐在破椅子上不能革命嗎?蘭考面貌還沒改變,群眾生活還有困難,富麗堂皇的事不但不能做,連想也很危險”,他還說:“黨把36萬群眾交給我們,我們沒能領導他們戰(zhàn)勝災荒,過安居樂業(yè)的生活,應該感到羞恥和痛心!”可以肯定,如果焦裕祿遇到袁厲害,不管是建福利院,還是向周邊地區(qū)求助,都肯定不會讓這些孩子們處于生活的窘境甚至險境。

假如焦裕祿遇到袁厲害,對于她的愛心善行,固然可能贊許,但一個成熟的領導干部,或許更會從自身社會管理的水平反思問題。既然“不完全具備收養(yǎng)條件”,袁厲害的收養(yǎng)應不應該被“默許”?如果一個并不寬裕的家庭能收養(yǎng)100多個棄嬰和孤兒,為何社會管理者承擔不起撫養(yǎng)的責任?

“默許”與“放手”的背后,是對政策上一些有風險“灰色地帶”的放任,也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相關部門法律意識的淡薄。不能因為是“愛心行為”,就逃脫了法律的規(guī)范。調(diào)查顯示,袁厲害的收養(yǎng)行為,在蘭考不是個案。在這樣的情況下,更應規(guī)范相關制度,即便“財政乏力”,即便有低保支持,也應在法律的界限內(nèi)行事,這才是對愛心最大的保護,對生命最大的尊重。

面對逝去的生命,當?shù)厥菓撝匦聦徱曇幌伦约毫?。是不是像“人民的好兒子”一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面對弱勢群體,是不是也應該像焦裕祿那樣體味到“羞恥和痛心”?更重要的是,時代場景轉換,要當焦裕祿式的好干部,需要的或許不僅僅是為民、務實的精神,也不僅僅是敬業(yè)、奉獻的品質,同樣需要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

蘭考已經(jīng)表示,要在全縣進行拉網(wǎng)式排查,要建好社會福利中心,要規(guī)范民間收養(yǎng)。凋零的生命之花無法再次開放,但亡羊補牢之舉,或許能告慰這些幼小的生命,也告慰黃河故道上前輩楷模的英靈。

從蘭考放眼全國,我國目前在兒童福利上面的公共財政投入、專門人才培養(yǎng)乃至機制保障,都有不小的欠賬。惟愿這一次蘭考慘劇,能夠切實推動兒童福利的立法,降低孤兒認定門檻,明確國家對于孤兒收養(yǎng)的第一責任。

開封蘭考民間“愛心媽媽”袁厲害家火災致死案發(fā)后,長期關注兒童福利問題的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向媒體表示,不能僅反思個案問題,要好好想想兒童福利體制性缺陷,盡快確立“兒童福利”的概念,“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不然,像袁厲害這樣的民間愛心“媽媽”無法完全走出困境。(《新京報》1月6日)

7個孩子火海喪生的悲慘現(xiàn)實,讓每一個有良知的人痛惜不已。連日來,網(wǎng)絡上、微博中,公眾紛紛質疑當?shù)卣趦和戎鷨栴}上的嚴重缺位,并對蘭考縣此前指責袁厲害“非法收養(yǎng)”進行辯駁。比如,有媒體就指出,偌大一個蘭考縣,居然連一所公辦的兒童福利院都沒有,當?shù)孛窬荒芡瑓柡δ抢锼秃⒆?,這怎么能算是非法收養(yǎng)?

誠如王振耀所言,對于蘭考慘案,不能就事論事,而是應該將這一事件置于兒童保護、兒童福利的宏大背景下來考量。必須明確一個概念,兒童福利首先應該體現(xiàn)為政府責任。像袁厲害那樣,眾多民間愛心人士的救助努力,只能是對政府責任出現(xiàn)缺位時的一種補充。這種社會化救助不應該、也不能成為兒童福利的主渠道。

政府應對每個孩子的成長負責,無論是先天的殘疾,還是后天的家庭遺棄,不論是城市街頭流浪的,還是農(nóng)村無父無母的,每一個孩子都是國家的孩子,政府都有責任“兜底”。這既是一種世界公認的政治理念,也是政府的天然職責所在。然而,從蘭考放眼全國,我國目前在兒童福利上面的公共財政投入、專門人才培養(yǎng)乃至機制保障,都有不小的欠賬。這在農(nóng)村表現(xiàn)尤為突出。

以投入而言,權威數(shù)據(jù)顯示,到2010年,我國才基本實現(xiàn)百萬人口以上地級城市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且接納能力遠遠不夠,地級市以下縣城則付之闕如;至于專門人才更是鮮有關注,活躍在這一領域的,多是袁厲害這樣的愛心媽媽,救助只停留在“我不養(yǎng)都死了”的層面上;從機制上講,從中央到地方均缺乏兒童福利之專責機構。

資料顯示,美國紐約市的兒童福利局1996年成為紐約市政府一個獨立部門,每年的預算是20多億美元,有固定工作人員6000多名。而我國民政部主管兒童福利的只有設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yè)促進司下的一個兒童福利處,3名工作人員,主要的工作對象就是福利院的兒童和孤殘兒童,可謂勢單力薄。

去年的校車事故催生了《校車安全條例》,兒童營養(yǎng)缺失的現(xiàn)狀又推動了農(nóng)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實施。惟愿這一次蘭考慘劇,能夠切實推動兒童福利的立法,降低孤兒認定門檻,明確國家對于孤兒收養(yǎng)的第一責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形成袁厲害所描述的“政府管,大家都來管,我也管”的良性互動。

□胡印斌(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