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婦聯(lián)新聞> 婦女與法
> 正文
勞動者可同時獲得人身和工傷賠償
www.vacances-vacance.com?2011-03-03 09:23? ?來源:省婦聯(lián)權益部
我來說兩句
案例:
景先生是一家快遞公司的派送員,去年4月份在派送郵寄物品的路上,被張某駕駛的轎車撞傷,經(jīng)交管部門鑒定,張某負全責。后經(jīng)鑒定景先生的傷情構成了工傷,單位已經(jīng)承擔了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景先生要求張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張某卻以同一損害不能同時獲賠拒絕賠償。像這樣的情況,景先生再要求張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
景先生提出的問題,是關于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能否同時得到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膯栴}。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我們?yōu)槟獯鹑缦拢?/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其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經(jīng)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綜上,景先生在接受單位工傷賠償后,有權再要求張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相關新聞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