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9日),南安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南安市六藝樹人幼兒園,狀告南安市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飯后不久
4歲男童死亡
這起案件,源于一起幼兒死亡事故——去年12月29日中午12點多,4歲男童鑫鑫(化名),在這家幼兒園里吃完面條、水煮蛋后午休,突然嘴唇、臉色發(fā)黑,送到南安市醫(yī)院搶救不幸身亡。
南安市醫(yī)院稱,鑫鑫系窒息死亡。司法鑒定結論,是“符合因呼吸道異物(食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
幼兒園的老師說,事發(fā)后,園長陳靈欽一直以為,這是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并找家屬就理賠事宜進行協(xié)商,但未果。
今年3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園長陳靈欽刑事立案,進行網(wǎng)上通緝。隨后,事態(tài)進一步發(fā)展,今年6月15日,南安市教育局以“安全責任事故”為依據(jù),對該園作出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幼兒園方面不服,提起訴訟。
幼兒園長被“刑事立案”
事情的變化,緣于3月18日的刑事立案。當天,南安市公安局對這起“幼兒死亡事件”刑事立案偵查,并對陳靈欽在網(wǎng)上進行通緝。案件編號:3505837300002011010067;案件類別:重大責任事故案。簡要案情介紹為:2010年12月29日,南安市柳城六藝樹人幼兒園發(fā)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致一名幼兒死亡。經(jīng)偵查,該幼兒園園長陳靈欽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記者從南安市公安局獲悉,今年3月10日,南安柳城派出所給陳靈欽發(fā)出《傳喚通知書》,傳喚她到場接受訊問,陳靈欽未接受訊問。3月18日,南安警方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對陳靈欽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網(wǎng)上通緝。
南安市公安局作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依據(jù),是南安市安監(jiān)部門作出的事件性質認定。
安監(jiān)部門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
對于這一事件,南安市安監(jiān)部門作出的認定,是“安全責任事故”。南安市安監(jiān)局局長黃種良對記者說,該起事件發(fā)生后,當事雙方都在網(wǎng)上發(fā)了一些影響不好的帖子,如此下去,事態(tài)將往更不好的方向發(fā)展。南安市方面召集多個職能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和善后處理組。
經(jīng)事故調查組的調查,作為職能部門之一的安監(jiān)部門根據(jù)當時調查筆錄等情況,依法作出“安全責任事故”的事件性質認定。他說,事故調查組調查發(fā)現(xiàn),鑫鑫在嘔吐時,事發(fā)幼兒園未及時通知家長,也未采取重點觀察;事后,鑫鑫午休再次嘔吐時,幼兒園采取的救護措施,是掐人中和拍背部,措施處置不當,又耽擱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更為關鍵的是,事發(fā)時學校保育員不在學校等情況,“學校安全管理混亂,又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
幼兒園質疑并提起訴訟
幼兒園方面對此提出質疑,今年4月15日,園方向泉州市檢察院寫了一份申請書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他們認為,本案屬意外事件系民事糾紛,南安市公安局動用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并且對法人代表陳靈欽以刑拘在逃為由進行網(wǎng)上通緝,違背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泉州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按照屬地管理,這一份申請書,他們交給了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南安市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說,他們也接到了這份申請書,但案件目前仍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
在刑事案件中陷于被動后,幼兒園方面于8月9日,將南安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南安市教育局吊銷該園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另外,他們還向泉州市教育局進行行政復議申請。8月15日,泉州市教育局認為,南安市教育局“具備吊銷該園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權力,由于幼兒園管理混亂導致幼兒死亡,且園長被列為網(wǎng)上刑拘人員,南安市教育局依法作出的這一“吊銷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應予維持。
幼兒園與教育局的官司尚未判決,園長也未歸案,兩案懸而未決。
□專家說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王建學認為,刑法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刑法》第134條規(guī)定的“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本案中,醫(yī)學鑒定的結果是:“死者是因呼吸道異物(食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幼兒死亡的結果并不是故意所致。
那么,這是否屬于過失呢?從幼兒園的描述來看,幼兒發(fā)生嘔吐行為時,幼兒園的保育員曾上前進行正常的詢問,根據(jù)一般保育員的理解,幼兒發(fā)生嘔吐屬于尋常情形。如果事實如此,這里并不存在刑法上的過失。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于幼兒死亡事件而言,園長本人并不存在《刑法》第134條所說的“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情況。因此,本案中的幼兒死亡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并不屬于刑事犯罪的范疇。南安市公安局認為園長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是過于嚴厲地理解了《刑法》第134條。
當然,也不能因此認為南安市公安局的行為違法。因為公安局的通緝行為,只是刑事訴訟法授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實體上的最終定罪。至于園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從而作出刑事判決。但另一方面,園長在事件發(fā)生后逃逸則有欠妥當。更妥當?shù)淖龇ㄊ瞧刚埪蓭煟诜ㄔ簩徖頃r為無罪辯護做好準備。
至于南安市安監(jiān)局對事件的定性,即“安全責任事故”,只是行政上的認定(同樣的,教育局也可以作出類似的認定)。這個行政上的認定,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因為安監(jiān)局和教育局都有處理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行政職權。但這個認定,并不是刑法上的定罪。刑法上的定罪,屬于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則與安監(jiān)局、教育局等行政機關的認定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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