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時有發(fā)生。那么,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中,存在過錯的一方是否應該承當賠償責任呢?法院的判決是,賠!
案情回放 妻子被丈夫打成八級傷殘
本市男子郭某和女青年趙某結婚5年后,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以至于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趙某離婚。一個月后,趙某欲將與丈夫郭某共同經營的空調專賣店內的物品轉移存放時,郭某趕到進行阻止。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起來。其間,郭某用拳腳、空調器附屬銅管對趙某進行毆打,造成趙某“左眼球鈍挫傷后視神經萎縮”、“頭外傷綜合征”。之后,趙某先后到兩家醫(yī)院進行治療。經法醫(yī)鑒定,其左眼外傷致視力下降,已構成8級傷殘,屬于重傷。事情發(fā)生后不久,法院對二人之間的離婚案進行了宣判,駁回了郭某的離婚訴請。而郭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判刑3年半。之后,趙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郭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本市津南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將妻子趙某打傷,應賠償趙某的損失,判決郭某賠償趙某醫(yī)療費、交通誤工費共計12萬余元。不久,法院判決郭某、趙某離婚。
專家說法 婦女遭家暴別忘收集證據
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劉禮寬律師認為,我國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夫妻雙方沒有離婚,賠償就等于是“從左口袋跑進右口袋”。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陳耀東教授則持相反觀點。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這適用于所有公民。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造成對方人身損害,也應當對受害的一方進行賠償。陳教授表示,我國《婚姻法》承認并保護夫妻間的“約定財產制”,因此受害一方可以對家暴賠償款進行約定,以確保賠償款屬自己所有。
法律專家提醒人們,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家庭暴力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多數女性在受到丈夫施暴時并不想離婚,且缺乏證據意識。當走到離婚這一步時卻拿不出證據。法官提醒市民,即便是夫妻,在遭遇家庭暴力時也要有證據意識。需要搜集的證據主要包括報警記錄;傷情鑒定;到婦聯(lián)和居委會投訴的資料和記錄,以及調解的書面材料;相關照片、錄音;施暴者“不再打人”的悔過保證書等。(每日新報 記者張家民宮偉 實習生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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