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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夫妻分割房產 法院能否拍賣執(zhí)行
2008年,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張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張某因借款合同糾紛,其名下的該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不久,張某與妻子王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產為王某所有。 4月21日,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法院向被執(zhí)行人張某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張某未如實報告財產。隨后,法院裁定拍賣該商品房,但王某卻以該商品房歸其所有為由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請求法院停止拍賣。 請問,法院能否拍賣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房產? 讀者 殷志勇 殷志勇讀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14條,“對被執(zhí)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xié)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xié)議分割后被執(zhí)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zhí)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經對該商品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張某與妻子王某仍以離婚分割財產的方式,約定該商品房歸王某所有,主觀上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張某夫婦分割共有財產,并未征得債權人的認可,顯然無效。王某有異議可通過提起析產訴訟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但其并未提起析產訴訟,故法院不存在中止拍賣的情形。因此,法院能夠拍賣張某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房產。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法官 劉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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