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青年時報》報道,近日在杭州K192公交車上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一位身材矮小的小伙子坐在車廂中部的“照顧專座”上,他面前站了一對年輕夫妻,丈夫個子不高但很壯實,妻子抱著一個嬰兒。車廂“請給有需要的乘客讓個座”的廣播響過4遍,小伙子仍未讓座。后來有人下車,妻子坐到了其他座位,但這位丈夫氣惱之下突然連扇了小伙子5個耳光,小伙子被打得鼻血橫流。抱孩子的妻子也罵小伙子:你不是你媽養(yǎng)的嗎?不知道讓座。
讓座雖值得提倡,但這僅是提倡而非強制,對這一點,公眾的共識是清晰的。但當一個人坐在老弱病殘孕席上時,讓座是否就變?yōu)榱艘环N強制性義務呢?這個問題,頗為模糊,找不到直接的文字依據(jù),公眾的認識也有分裂。不過,從歷史上著名的讓座事件中,我們不難找到反推的依據(jù)。
1955年12月1日,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42歲的黑人婦女羅薩·帕克斯下班后,乘坐公共汽車回家,她并未去坐前排的白人專座,只是坐在了中間的座位。車上人逐漸增加,不再有空座,按當?shù)胤梢?guī)定,如果滿座,黑人必須為白人讓座。司機喝令坐著的4名黑人讓座,但羅薩·帕克斯拒絕了,隨后,司機叫來警察逮捕了她。羅薩的被捕成為美國黑人爭取人權運動的序幕,一名叫馬丁·路德·金的26歲的黑人牧師在這場運動中成為了民權領袖。第二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公共汽車實行種族隔離的做法違憲,1964年出臺的《聯(lián)邦民權法案》禁止公共場合的種族歧視。
黑人拒絕讓座蘊含了對不公平的抗爭,其偉大意義當然不同于拒絕給抱小孩的婦女讓座的冷漠。但是,這一著名歷史事件卻可以讓我們對讓座義務是否有強制性做出更為清晰的判斷。羅薩·帕克斯違反給白人讓座的義務時,司機可以喚來警察逮捕她。可見,當一個義務是強制性時,它必然伴有對違反者的強制性措施。從這個角度看,給老弱病殘孕讓座是一種道德提倡,而在公交車上設立專席,并以不同顏色標注,則是為了明確責任人,以避免“旁觀者效應”造成責任分散的更強烈的道德提倡,而不是一種強制性義務——畢竟,它沒有輔助的強制性措施。
退一步看,即使這是強制性義務,這位丈夫也仍然無權打人。例子非常明確,當一個人違反強制性法律,在公交車上偷盜時,路人也不可以一起上前圍攻。打人者雖然出于氣憤,但也并無“替天行道”的權力。這位丈夫在打人時或許并未想太多,但潛意識中,很可能有“你未讓座,所以不對,所以該打”的心態(tài)。這本質上不過是抓住弱者道德上的瑕疵,利用拳頭把道德轉變?yōu)閺娭频氖褟娏枞醯男袨?。對于一個讓老婆抱孩子擠公交的壯漢,這一點似乎更為明顯。
這位丈夫用拳頭把道德變?yōu)閺娭频男袨椋贿^是大環(huán)境下的一個小浪花。在當下的中國,不少人都習慣在法律之外,用道德說話,而一些人的道德背后,實際還是拳頭。由于道德是模糊的、柔軟的、可變的,有拳頭的人當然更喜歡道德,而非明確、冰冷的法律。
這種心態(tài)的結果就是公共治理暴力化、經(jīng)濟糾紛暴力化、社會討論暴力化。不管是圍攻售樓處的業(yè)主,圍攻淘寶的商家,還是各種形式的約架,都是這種拋開法律、強制要求對方服從各種類型的“道德”,最終給自己帶來利益的行為的表現(xiàn)。
所以,有時候,那些小小的“不道德”能逍遙于法律之外,不但不是國家敗壞的表現(xiàn),反而是一個國家法治健壯的表現(xiàn)。很多時候,法律在強橫者前都無能為力,而道德往往是強者在法律之外,僅為弱者設立的規(guī)則,這不但讓強者免于法律的限制,更為弱者施加了一層額外的道德枷鎖。根據(jù)后續(xù)新聞報道,這名被打的小伙子本身就有殘疾,腿不方便。5個巴掌強加給殘疾者的道德強制,就成為一個更加鮮活的具體而微的現(xiàn)實縮影。
一系列明確的邏輯推導得到的結論,也許與我們最直接的感情不同。但是,人們到底是應該尊重在最冷靜、最客觀時以理性制定的規(guī)則,還是憑直觀、憑感情、憑荷爾蒙行事呢?答案不言而喻。
再退一步講,即使在現(xiàn)實中,處理問題的各類人因具體情況或個體意識水平而未能做到這一點,也并不代表輿論應當為5個巴掌的行為辯解。從某種程度上看,對打人行為的辯解折射出來的社會心態(tài),比打人行為更危險。當打5個巴掌被認為是對的,那么依照這樣的邏輯,雖然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執(zhí)行者卻將它們灰色化的行為也都是對的,如前所述,它們不過是拳頭的另一種形式。
(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項目研究員) |